花三萬在“轉轉”上買二手卡地亞手鐲卻是贗品 要求賣家三倍賠償被法院駁回

劉女士遇到了一起煩心事,通過轉轉交易平臺,她花費了3萬多元買了一隻二手的卡地亞手鐲。賣家杜女士稱該手鐲購於專櫃,原價8萬多,僅有輕微存放痕跡。

劉女士滿心歡喜的收到了貨,花了2000多元去鑑定,鑑定結果讓她心涼了半截,“手鐲不符合品牌方公示的技術信息及工藝特徵”。

可當劉女士要求退貨時,杜女士卻以手鐲被劉女士調換為由拒收。

雙方僵持不下,劉女士起訴杜女士,索討三倍賠償10餘萬元。近日,婁底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杜女士不是經營者,僅為個人閒置物品交易,法院僅支持了劉女士退貨的訴求。

花三萬買二手卡地亞卻是贗品

2018年8月21日,劉女士通過北京轉轉公司旗下經營的“轉轉二手交易網”,在該網絡交易平臺賣家杜女士處選中了一隻卡地亞Love系列玫瑰金4鑽手鐲,商品價格為38800元。商品描述:“全新卡地亞18k玫瑰金4鑽手鐲16號,16年6月購於上海恆隆廣場,閒置品,未用,有輕微存放痕跡,完全可以忽略。身份卡、購物票,內外包裝盒全套都在。專櫃售價76000,年年漲,現低價轉讓,有意聯繫。接受專櫃驗貨。”

在溝通後,兩人最終以33800元交易成功。劉女士付款後,次日收到了杜女士通過順豐快遞郵寄過來的手鐲。

劉女士隨即花了2000元,委託上海犀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購買的手鐲進行了真偽鑑定,該公司受理後出具了《鑑定證明》,經鑑定認定該產品不符合品牌方公示的技術信息及工藝特徵。

發現手鐲與平臺上描述不符後,劉女士立即與賣家交涉,要求退貨退款。因雙方協商未果,劉女士遂申請平臺介入,平臺受理後,於2018年9月10日作出調處結果:商品退回給賣家,退款金額:33800元。

2018年9月16日,平臺顯示賣家杜女士同意退貨申請,並上傳了退貨地址。2018年9月17日,平臺顯示劉女士已退貨。2018年9月20日,杜女士收到貨品後以退回物品不符原商品為由,拒絕退款並拒絕簽收貨品。

之後,賣家向平臺提出要求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平臺遂中止了執行判定,將貨款暫留至平臺。

劉女士遂將杜女士和轉轉公司訴至婁底婁星區法院,要求返還貨款33800元,並賠償三倍貨款101400元,鑑定費2000元,合計137200元。

二手閒置商品交易不支持三倍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劉女士在北京轉轉公司旗下經營的“轉轉二手交易網”平臺賣家杜女士處購買了一隻卡地亞Love系列玫瑰金4鑽手鐲,該買賣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平臺受理後,依據買賣雙方提供的證據作出的調處結果為退貨退款。賣家收到調處結果後,同意退貨申請並向平臺上傳了退貨地址,故應視為賣家接受了平臺調處結果。買家收到調處結果後,向賣家寄回了所購商品,亦應視為買家也接受了平臺調處結果。

之後,杜女士收到原告寄回的商品後,以收到的貨品與原物不符拒絕簽收物品,但又未提交相應證據,此行為顯屬無理,故買賣雙方仍應依據交易平臺的相關規定,履行調處決定,因交易款項暫扣留至交易平臺賬戶,故由北京轉轉公司將交易款項33800元退還劉女士,由劉女士將所購商品退回杜女士。原告所花費的2000元鑑定費,應由賣家杜女士承擔。

但杜女士作為賣家,其出售的物品僅為二手閒置商品,只是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將購買的商品進行二次流轉,並非實質意義上的生產經營者,故劉女士主張要求杜女士賠償三倍貨款101400元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北京轉轉公司旗下經營的“轉轉二手交易網”,只是作為二手閒置物品信息發佈的交易平臺,亦未參與買賣雙方的任何交易行為,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北京轉轉公司存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賣家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卻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行為,原告要求北京轉轉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未能證明被調換上訴被駁回

一審判決後,杜女士提出上訴,她堅持是劉女士用贗品替換了自己的正品手鐲。

杜女士此前表示同意退貨退款,但事後又反悔。她認為,她出售給劉女士的手鐲是真品,劉女士在順豐速遞公司送達貨品之前,就已在網上發佈了尋求手鐲真假鑑定的信息,並附了需要鑑定的手鐲圖片。“該行為證明劉女士事先已經準備了手鐲贗品,並試圖通過調包我的手鐲真品,以非法佔有上訴人的貨品。”

到底劉女士要求退貨的手鐲是不是為杜女士銷售給劉女士的手鐲?

婁底中院審理認為,杜女士未能提供其所銷售的手鐲來源的證據,現也沒有提供所銷售手鐲屬於正品的證據,因此無法確定杜女士銷售給劉女士的手鐲是真品。從杜女士提供的證據看,劉女士對手鐲的真偽提出異議的時間是當日17點16分,其在順豐快遞顯示收貨時間為當日的17點36分。對此,劉女士亦提供證據表明,順豐快遞簽收底單上的時間只有在快遞員及時準確的確認,且網絡暢通情況下才是準確的,存在快遞員沒有隨時帶巴槍需要回店鋪再上傳信息的情況。從劉女士所提供的退貨視頻可以看出,杜女士收到退回的手鐲後明確表示,劉女士所退的手鐲與其出售的手鐲在某些特徵上是相符的,因此,可以認定劉女士所退的手鐲即為杜女士所銷售的手鐲。故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婁底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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