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是否就可以放心大膽地使用了?
經營網店的柴先生就遇上了這樣一起糾紛。
他註冊了一個商標用於經營活動,並將商標印在自己銷售的鞋子上。
結果鞋子還沒賣出去兩雙,就被訴侵權。
不僅賠了7000元,商標還被註銷了。
這是怎麼回事呢?
其實,這是件“著作權”和“商標權”碰撞的案件。
本案中,涉案商標的設計是一幅僅有線條繪成的簡體雙馬圖案,而擁有其著作權的正是原告陳先生。
法院審理認為,一個作品在自創作完成後,創作者就擁有著作權。而柴先生申請註冊商標在後,在未經許可下擅自使用,存在主觀過錯,形成著作權侵權。
在《商標法》中有明確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商標雖然獲准註冊,但如果存在侵犯著作權等在先權利的情況,仍應承擔侵權的相關法律責任。
所以“商標權”和“著作權”撞車的衝突,應該如何解決?
2017年,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表示其系美術作品《女人》的著作權人。
而被告佐納公司於2011年分別在四個類別上註冊了涉案的圖形商標,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擁有的著作權,要求佐納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經法院審理認為,佐納公司註冊的商標標識系對原告陳某享有的著作權的作品的抄襲模仿,侵害了陳某的著作權,判決佐納公司停止註冊商標的使用並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根據《商標法》規定,對註冊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的時限為商標註冊之日五年內。
在本案中,其實已經超過了商標法規定的五年無效期。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涉嫌侵權的商標註冊時間超過五年,仍被判停止侵權。
福建高院對陳某訴佐納公司侵害著作權一案的判決中對此有所指出:
商標雖然獲准註冊,但如果存在侵犯著作權等在先權利的情況,仍應承擔侵權的相關法律責任。即使被訴侵權的註冊商標因為已經超過商標法所規定的五年無效期而無法被裁定無效,但考慮到被訴商標並未實際使用,尚未建立起穩定的市場秩序和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人民法院在侵權訴訟中仍可判令商標權人停止對被訴商標的使用。
但實際上,主要還是基於“被訴商標並未實際使用,尚未建立起穩定的市場秩序”。
對於侵權在先的商標,如果經過5年後的持續使用建立起了穩定的市場秩序,該如何處理?
這一點,在2009年的最高院相關司法政策中有所提及:
要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權利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了的市場秩序,防止當事人假商標爭議制度不正當地投機取巧和巧取豪奪,避免因輕率撤銷已註冊商標給企業正常經營造成重大困難。與他人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財產權利相沖突的註冊商標,因超過商標法規定的爭議期限而不可撤銷的,在先權利人仍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對其提起侵權的民事訴訟,但人民法院不再判決承擔停止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總的來說,就是為了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若該商標在註冊時侵犯了在先權利,在先權利人仍可以提起訴訟請求,但是一般只能獲得賠償,而不會判決停止商標使用。
說完了法院對於商標在先侵權的一般判決,那麼再提一下法院對於商標在先侵權的判斷。
意大利艾瑪克股份公司針對註冊在服裝、鞋等25類商品上的“IMAC”商標,經歷了8年的權屬紛爭長跑,最後還是以敗訴結局。
涉案商標的申請註冊日期為2005年,後在2008年5月核準轉讓至愛瑪客(香港)連鎖發展公司。2008年12月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2009年3月,艾瑪克公司提起異議,主張其對美術作品《IMAC》享有著作權,涉案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該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經過一系列的異議、複審、法院審理,最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認為,艾瑪克公司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晚於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日,而其中記載的1980年5月是艾瑪克公司聲稱的創作完成日期,而不是發表日期。另外艾瑪克主張的在1998年提出的“IMAC”商標的申請註冊被駁回,因此不能以此證明涉案標誌在國內已公開。
綜上,法院判定,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艾瑪克公司的在先著作權,故撤銷艾瑪克公司和商評委不予核准註冊的複審裁定,要求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在本案中,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損害在先著作權權,“實質相同+接觸”是判斷的原則。
商評委任務涉案標誌與訴爭商標構成實質性近似,損害了艾瑪克公司的在先著作權,故而作出撤銷商標決定。
而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標誌缺乏獨創性,不構成作品,故無需進行“實質相同+接觸”的審查和判斷,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損害艾瑪克公司的著作權。
二審法院認為,艾瑪克公司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在2013年形成,之前為“未發表”狀態,因此不存在“接觸”,故主張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並未侵權。
總的來說,涉案商標是否侵害了在先著作權,一般有三點判斷。
1、是否形成了實質性相似
2、是否存在接觸
3、涉案標誌是否構成作品,享有著作權
所以對於商標註冊者來說,註冊商標不要存在“搭便車”的心思。
即使商標註冊成功,也會存在被起訴、撤銷的風險。
及時註冊商標,正視商標註冊的重要性,必要的情況下“商標+版權”雙層保護自身品牌,才能在企業未來的發展中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對於著作權所有人來說,對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需要及時的發表和登記著作權。
一方面避免在先自創作品被撞車,一方面避免他人侵害自身的在先著作權。
在我國的著作權登記中,著作權登記部門並不對獨創性進行審查。所以對於首創的一些簡單的字母、線條、文字組合等作品,即使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同時也要尋求其他渠道比如“註冊商標”的保護。
2、因編輯需要文字和圖片之間亦無必然聯繫,僅供讀者參考。
3、本網頁如無意中侵犯了媒體或個人的知識產權,請來電告知,我們將立即予以刪除
閱讀更多 珠海摯誠知識產權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