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有一個疑問,如果有一天債務人突然去世了,那麼他的債務由誰來償還呢,怎樣償還才公平合理呢?
簡要案情:
2014年6月10日,老徐向老王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以月利率2%計算,借款期限1年。當時,老徐出具了借據,王某通過銀行轉賬將錢轉給老徐。 2016年12月4日,老徐突發疾病去世,老王向老徐的兒子小徐討債未果,遂提起訴訟。
老王認為:小徐作為老徐的兒子,是徐某的繼承人,所謂是“父債子還”,小徐應該償還老徐生前的債務。
小徐認為:自己已經放棄繼承,不應在對老徐生前的債務進行償還。
法院判決: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本案中小徐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其不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能否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小徐作為老徐的法定繼承人,雖在遺產處理前表示放棄繼承,但仍應作為老徐的遺產管理人,並應承擔以其所管理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青青分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小徐作為老徐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老徐生前所負的債務 。
其次,即使小徐放棄繼承,但是小徐還是老徐的遺產管理人,應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徐某生前的債務。
這也是一種“父債子還”的方式,只是和我國傳統意義上的“父債子還”有所不同。
作者:王青青,就職於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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