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阿旗交警:電動車搶燈未讓直行,被撞負主責

案件經過:

2019年11月18日7時許,王某某駕駛出租車沿阿魯科爾沁旗天山鎮天元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與益民路交叉路口時,車輛左後側與由南向北行駛的李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前側接觸相撞,造成李某受傷,雙方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視頻:

赤峰市阿旗交警:電動車搶燈未讓直行,被撞負主責

責任劃分:

當事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第七款:“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之規定,負主要責任。

當事人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疏忽大意,操作不當,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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