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娘給男友在15家公司,買231萬保額保險,為何會有糾紛?

記得去年有個小姐姐找我諮詢保險,我之所以記憶深刻,原因是她想給她男友買保險,因為她男友天天在外面喝酒,前幾年賺錢容易時給小姐姐的錢還多;現在賺錢困難了,每個月給小姐姐的生活費也少了。

我說,幹嘛不結婚?

小姐姐說,男友是離異,帶個娃兒,她不想當後媽。

而小姐姐想給男友買“壽險”,也就是死了才賠錢的那種;我遺憾的拒絕了她,因為女朋友是不能給男朋友買保險的。用法律上的話來說是“沒有保險利益”。

老闆娘給男友在15家公司,買231萬保額保險,為何會有糾紛?

真實案例始末

周女士做的是海鮮生意,王某一直受僱於周女士。因兩人年齡相仿,且因工作原因長期在一起,因此周女士和王某在僱傭和被僱傭之外,還有了男女朋友的關係。

2015年3月到6月期間,周女士先後在15家保險公司,為王某投保了各類保險保額高達231萬。

2016年1月,王某因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最終確診為肺癌。2017年1月,王某因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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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和多家保險公司的糾紛是怎麼產生的呢?

1、由於周女士和王某投保時年齡均在50多歲,周女士在投保時告知業務員其和王某是男女朋友關係,業務員在投保系統中選擇是“配偶”,男女關係是無法投保的。

2、投保時,周女士隱瞞了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的實際情況。

事實上,王某確診後,就已經和保險公司因為上述原因打過重疾金理賠官司了,也勝訴了。

但是在周某身故後,某些身故為賠付標準的保險,需要的材料和重疾金要的理賠材料是不一樣的。所以法院判決時候,引用和適用的法律條款也不一樣。

最終,周女士輸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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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知識普及:

1、法律規定了,投保人給被保人買保險,需要有“保險利益”關係,也就是要麼是直系親屬、要麼是法定配偶關係、要麼是僱傭關係;但是僱傭關係中,保險金理賠受益人是被保人本人或者其法定受益人,基本上和老闆無關。

2、若不能和對方走到扯證的那一刻,不建議男女朋友關係互投保險。如本案中,周女士出錢買保險,要麼就把結婚證扯了,要麼就讓王某給一張卡周女士存錢進去,王某相當於自己給自己投保。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周女士應該明白,若王某自己做了投保人,那麼自己交了保費,很可能以後的理賠金就會到王某的子女、父母手上,而不是自己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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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中,周女士也已“僱傭和被僱傭”關係向法院申述過,但是很明顯,前面說了,周女士作為老闆娘,給員工買了保險,受益人也是法定的周某親屬,和周女士沒有任何干系。

4、很多保險公司在投保時,要求告知是否在其他公司已經有相關保險了,切記要如實告知,只要收入能和保額匹配,保險公司一般不得調查,但是本案這種段時間集中投保,保險公司會重視的。

5、《保險法》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理解為,即使兩個人沒有保險利益,但是被保人也在合同簽字了,合同也是成立的。所以,若遇到男女朋友關係投保,保險理賠出問題,很多時候應該和被保人家屬好好談談,投保人掌握了合同的退保權,家屬掌握了理賠必要的法定資料,各退一步也就理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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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雖然《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2款有規定,但是還是不建議男女朋友互投保險。因為被保人生存還好說,一旦被保人身故,投保人在被保人家屬眼裡就屬於道德風險極高的情況,因此不願意配合的概率很大。這種投保方式也很容易引發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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