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娘给男友在15家公司,买231万保额保险,为何会有纠纷?

记得去年有个小姐姐找我咨询保险,我之所以记忆深刻,原因是她想给她男友买保险,因为她男友天天在外面喝酒,前几年赚钱容易时给小姐姐的钱还多;现在赚钱困难了,每个月给小姐姐的生活费也少了。

我说,干嘛不结婚?

小姐姐说,男友是离异,带个娃儿,她不想当后妈。

而小姐姐想给男友买“寿险”,也就是死了才赔钱的那种;我遗憾的拒绝了她,因为女朋友是不能给男朋友买保险的。用法律上的话来说是“没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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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始末

周女士做的是海鲜生意,王某一直受雇于周女士。因两人年龄相仿,且因工作原因长期在一起,因此周女士和王某在雇佣和被雇佣之外,还有了男女朋友的关系。

2015年3月到6月期间,周女士先后在15家保险公司,为王某投保了各类保险保额高达231万。

2016年1月,王某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最终确诊为肺癌。2017年1月,王某因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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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和多家保险公司的纠纷是怎么产生的呢?

1、由于周女士和王某投保时年龄均在50多岁,周女士在投保时告知业务员其和王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业务员在投保系统中选择是“配偶”,男女关系是无法投保的。

2、投保时,周女士隐瞒了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实际情况。

事实上,王某确诊后,就已经和保险公司因为上述原因打过重疾金理赔官司了,也胜诉了。

但是在周某身故后,某些身故为赔付标准的保险,需要的材料和重疾金要的理赔材料是不一样的。所以法院判决时候,引用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一样。

最终,周女士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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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说险+知识普及:

1、法律规定了,投保人给被保人买保险,需要有“保险利益”关系,也就是要么是直系亲属、要么是法定配偶关系、要么是雇佣关系;但是雇佣关系中,保险金理赔受益人是被保人本人或者其法定受益人,基本上和老板无关。

2、若不能和对方走到扯证的那一刻,不建议男女朋友关系互投保险。如本案中,周女士出钱买保险,要么就把结婚证扯了,要么就让王某给一张卡周女士存钱进去,王某相当于自己给自己投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周女士应该明白,若王某自己做了投保人,那么自己交了保费,很可能以后的理赔金就会到王某的子女、父母手上,而不是自己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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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中,周女士也已“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向法院申述过,但是很明显,前面说了,周女士作为老板娘,给员工买了保险,受益人也是法定的周某亲属,和周女士没有任何干系。

4、很多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要求告知是否在其他公司已经有相关保险了,切记要如实告知,只要收入能和保额匹配,保险公司一般不得调查,但是本案这种段时间集中投保,保险公司会重视的。

5、《保险法》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理解为,即使两个人没有保险利益,但是被保人也在合同签字了,合同也是成立的。所以,若遇到男女朋友关系投保,保险理赔出问题,很多时候应该和被保人家属好好谈谈,投保人掌握了合同的退保权,家属掌握了理赔必要的法定资料,各退一步也就理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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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虽然《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有规定,但是还是不建议男女朋友互投保险。因为被保人生存还好说,一旦被保人身故,投保人在被保人家属眼里就属于道德风险极高的情况,因此不愿意配合的概率很大。这种投保方式也很容易引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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