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三男子盜挖紅土變賣獲利近50萬元被判刑

洋浦三男子盜挖紅土變賣獲利近50萬元被判刑

因儋州市某工地建設需要收購大量紅土作為綠化用土,洋浦經濟開發區3名男子分別組織運輸車輛和挖土機械,到洋浦某片荒地挖紅土16120.8立方米,變賣獲利近50萬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符某伯、羊某浩、符某倫有期徒刑分別為2年、1年10個月、1年5個月,並各處罰金1萬元(已繳納)。

2016年9月左右,海南某公司與儋州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某工地種植土回填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之初,吳某為海南某公司提供種植土,後因該土質量差,吳某遂找符某伯為該公司提供洋浦紅土。10月左右,符某伯以每車土運費300元的價格,組織運輸車輛在洋浦某荒地非法取土,再運送至儋州市某建築工地。至案發,符某伯經吳某在海南某公司共結算土款12.13萬餘元,累計非法取土3830.9立方米。經價格鑑定,涉案紅土價值2.65萬餘元。

2016年11月期間,廖某得知海南某公司需要種植土,遂通過他人找到羊某浩洽談收購洋浦種植土事宜,羊某浩同意後即組織多輛大卡車和挖土機械,在洋浦某荒地多次非法取土運到工地。2016年11月底至2017年1月間,羊某浩通過廖某共結算土款24.24萬餘元,共計非法取土7707.6立方米。經價格鑑定,涉案紅土價值5.34萬餘元。

2016年12月底,符某倫通過聯繫挖機、大卡車開始在洋浦某荒地非法取土運到工地。2017年1月1日至11日期間,符某倫共結算土款13.28萬餘元,非法取土共計4582.3立方米,經價格鑑定,涉案紅土價值3.18萬餘元。2017年7月7日,符某伯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羊某浩、符某倫分別於10月17日、10月4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符某伯、羊某浩、符某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符某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繫累犯,應從重處罰;羊某浩、符某倫投案自首,依法減輕處罰,遂判處三被告人3年至2年5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各處罰金1萬元。

宣判後,符某伯、羊某浩、符某倫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三上訴人均主動向海南二中院繳納了各自的全部罰金,共計3萬元。

海南二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符某伯、羊某浩、符某倫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支持。鑑於三上訴人到案後均能自願認罪,且二審期間又主動繳納了全部罰金,具有認罪認罰和悔罪的表現,故對原判量刑予以改判,遂作出上述判決。

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在我國,土地是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私自取得。“土”並非無主物,“土”亦是具有經濟價值和可支配性的,將土地上的土挖走變賣,屬於“動產”,因此它具有盜竊罪對象的屬性,盜挖土方予以變賣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遂認定為盜竊罪。

(羅鳳靈 周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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