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以公益诉讼常态捍卫英烈名誉

张智全

公益诉讼常态捍卫英烈名誉,不仅可以弥补英烈近亲属维权时专业性知识不足的短板,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维权时所面临的各种被动局面,还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在更大范围形成捍卫英烈名誉的浓郁氛围。

11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通过在线方式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11月20日《北京青年报》)。

这是又一起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权的典型案例。

英雄是牺牲者,英雄的牺牲成就了其人格的伟大,英烈名誉事关一个国家、社会和民族的价值追求与理想道德,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既是浩然正气使然,更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在这起保护英烈名誉权的公益诉讼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全部支持了检方的诉讼请求,对在网站上以图文形式肆意侮辱、毁谤董存瑞、黄继光两烈士名誉权的被告人瞿某某依法惩处,再次彰显了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这对于通过公益诉讼,常态化地捍卫英烈名誉,无疑意义深远。

毋庸置疑,法律是保护英烈名誉权的利器,而法律利器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针对英烈权益保护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时俱进地丰富司法手段。在英烈保护法未出台之前,英烈名誉权遭受不法侵害后,囿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依法保护英烈名誉权,只能依靠英烈的近亲属提起诉讼。一旦被侵权的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不主动提起诉讼,那么司法机关保护英烈名誉权就可能因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而无所作为,并直接导致英烈近亲属在依法保护英烈名誉权时的单打独斗,同时也难以调动公众参与保护英烈名誉权的积极性。英烈保护法将公益诉讼作为保护英烈权益的重要诉讼制度,授权检察机关在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是对法律的有效完善。该法实施后,检察机关提起了大量保护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释放了用公益诉讼为捍卫英烈名誉立规矩、划红线的满满正能量,有效遏制了侮辱、诽谤英烈名誉的逆流之风,公益诉讼还英烈以清白、给舆论定是非的愿景正阔步照进现实。

更为重要的是,用公益诉讼常态捍卫英烈名誉,不仅可以弥补英烈近亲属维权时专业性知识不足的短板,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维权时所面临的各种被动局面,还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在更大范围形成捍卫英烈名誉的浓郁氛围,真正形成全社会尊重英烈名誉权、保护英烈名誉权的共识,更有助于进一步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

英烈的名誉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时代记忆,依法让英烈的名誉权不受非法侵害,早已不是英烈近亲属的个体责任,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调动公众参与英烈名誉的依法捍卫,公益诉讼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故此,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不仅只是丰富了英烈名誉捍卫的司法手段,更大的意义在于能推动英烈名誉依法捍卫合力的形成,助力英烈名誉捍卫法治体系的构建。

当然,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还处于起步后的发展阶段,还远未达到常态化的理想境界,注定其前行的道路并不平坦。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要有望尽天涯路的追求,以常态化的积极作为,助力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的破茧成蝶,从而确保其真正成为捍卫英烈名誉的法治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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