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評:以公益訴訟常態捍衛英烈名譽

張智全

公益訴訟常態捍衛英烈名譽,不僅可以彌補英烈近親屬維權時專業性知識不足的短板,從根本上改變他們維權時所面臨的各種被動局面,還可以通過公益訴訟在更大範圍形成捍衛英烈名譽的濃郁氛圍。

11月19日,杭州互聯網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通過在線方式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訴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黃繼光名譽權兩案合併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判令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黃繼光名譽權的行為並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11月20日《北京青年報》)。

這是又一起用公益訴訟捍衛英烈名譽權的典型案例。

英雄是犧牲者,英雄的犧牲成就了其人格的偉大,英烈名譽事關一個國家、社會和民族的價值追求與理想道德,用公益訴訟捍衛英烈名譽,既是浩然正氣使然,更是一個法治社會的題中之義。在這起保護英烈名譽權的公益訴訟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全部支持了檢方的訴訟請求,對在網站上以圖文形式肆意侮辱、毀謗董存瑞、黃繼光兩烈士名譽權的被告人瞿某某依法懲處,再次彰顯了用公益訴訟捍衛英烈名譽的鮮明司法價值導向,這對於通過公益訴訟,常態化地捍衛英烈名譽,無疑意義深遠。

毋庸置疑,法律是保護英烈名譽權的利器,而法律利器作用的充分發揮,需要針對英烈權益保護在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與時俱進地豐富司法手段。在英烈保護法未出臺之前,英烈名譽權遭受不法侵害後,囿於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依法保護英烈名譽權,只能依靠英烈的近親屬提起訴訟。一旦被侵權的英烈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不主動提起訴訟,那麼司法機關保護英烈名譽權就可能因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而無所作為,並直接導致英烈近親屬在依法保護英烈名譽權時的單打獨鬥,同時也難以調動公眾參與保護英烈名譽權的積極性。英烈保護法將公益訴訟作為保護英烈權益的重要訴訟制度,授權檢察機關在英烈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時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是對法律的有效完善。該法實施後,檢察機關提起了大量保護英烈名譽權的民事公益訴訟,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釋放了用公益訴訟為捍衛英烈名譽立規矩、劃紅線的滿滿正能量,有效遏制了侮辱、誹謗英烈名譽的逆流之風,公益訴訟還英烈以清白、給輿論定是非的願景正闊步照進現實。

更為重要的是,用公益訴訟常態捍衛英烈名譽,不僅可以彌補英烈近親屬維權時專業性知識不足的短板,從根本上改變他們維權時所面臨的各種被動局面,還可以通過公益訴訟在更大範圍形成捍衛英烈名譽的濃郁氛圍,真正形成全社會尊重英烈名譽權、保護英烈名譽權的共識,更有助於進一步傳承和弘揚英烈精神。

英烈的名譽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時代記憶,依法讓英烈的名譽權不受非法侵害,早已不是英烈近親屬的個體責任,需要公眾的積極參與。調動公眾參與英烈名譽的依法捍衛,公益訴訟無疑是最有效的手段。故此,用公益訴訟捍衛英烈名譽,不僅只是豐富了英烈名譽捍衛的司法手段,更大的意義在於能推動英烈名譽依法捍衛合力的形成,助力英烈名譽捍衛法治體系的構建。

當然,用公益訴訟捍衛英烈名譽還處於起步後的發展階段,還遠未達到常態化的理想境界,註定其前行的道路並不平坦。這就要求司法機關要有望盡天涯路的追求,以常態化的積極作為,助力公益訴訟捍衛英烈名譽的破繭成蝶,從而確保其真正成為捍衛英烈名譽的法治利器。

投稿須知:投稿請將作品以附件形式(建議將郵件主題命名為“作品形式+標題+投稿人姓名/單位/地址/聯繫方式(手機/QQ/微信)”)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詳情請點擊 查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