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布

方案要求

把生态保护和修复摆在优先位置,加快探索生态友好型高质量发展新模式;聚焦规划管理、生态保护、土地管理等,探索建立统一编制、联合报批、共同实施的规划管理体制,探索跨区域统筹土地指标、盘活空间资源的土地管理机制;建立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

11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对外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根据方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将统筹生态、生产、生活三大空间,构建“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集约型”的空间格局,打造生态优势转化新标杆、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人与自然和谐宜居新典范。

方案明确,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约350平方公里)。其中,青浦区金泽镇、朱家角镇,吴江区黎里镇和嘉善县西塘镇、姚庄镇为先行启动区,面积约660平方公里。

方案要求,一体化示范区要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打造生态价值新高地。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优先位置,坚持绿色发展、集约节约发展,加快探索生态友好型高质量发展新模式,为长三角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路径和提供示范。

同时,率先探索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创新,聚焦规划管理、生态保护、土地管理、要素流动等,建立有效管用的一体化发展新机制,包括探索建立统一编制、联合报批、共同实施的规划管理体制,探索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探索跨区域统筹土地指标、盘活空间资源的土地管理机制等,为长三角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此外,要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自愿退出、跨区域置换的机制。建立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等机制。探索建立农村承包土地、宅基地、住房不动产权和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抵押、转让、继承、退出等“活权”机制。

在政策支撑和法制保障方面,方案要求,上海、江苏、浙江要加大对一体化示范区重大生态类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存量低效用地盘活项目、重大功能性项目等财政支持力度。支持一体化示范区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完善各类空间布局。加强地方立法研究,为一体化示范区改革创新探索实践提供法制保障。

记者:陈雨

审核: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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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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