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司法”让漳州更美

一城花海半城湖 一步一景一倾心

“花样漳州”融合了千年古城之深厚、青山绿水之秀丽、现代城市之繁荣;这里拥有世界文化遗产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一张张世界级、国家级名片。绿色,成为漳州发展主色调。

“生态+司法”让漳州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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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 Memories

“生态+司法”让漳州更美
“生态+司法”让漳州更美

接好谷文昌老书记生态“接力棒”,漳州法院将“生态+司法”作为服务发展的时代课题,敢为人先,创新实践,让司法保障与生态之城建设同频共振,“看得见风景、摸得到幸福、载得动梦想”的富美新漳州正迈步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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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司法”让漳州更美
“生态+司法”让漳州更美

用最专业的司法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守护好这片青山绿水,成为漳州法院打造“保护、打击、修复”全方位、立体化“生态+司法”新格局迈出的第一步。

组建生态审判技术咨询“智库”,是继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全国首个生态资源审判庭后,漳州法院补齐生态专业短板的重要举措。

2011年起,一批来自环保、林业、水利、矿产、海洋与渔业等领域,具有工程师职称的32名专家被选任为专家陪审员,参与生态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的司法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持,有效提升生态资源审判在专业性问题上的分析、鉴定和评断能力。这些年来,专家陪审员共走访相关生态行政单位45次,开展专业培训讲座27场,促成326件案件案结事了人和。

厚植生态文明理念,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漳州法院创新“碳汇+”生态司法教育机制的动力来源。

2012年11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海国有林下林场成立全国首家生态司法“碳汇”教育基地。

2015年11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授予全国首批15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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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不能越雷池一步,

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生态+司法”让漳州更美
“生态+司法”让漳州更美

2010年,在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明朗、诉讼主体尚不明确情况下,漳州法院就开始探索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让公益诉讼成为打击环境违法者的“杀手锏”。

2011年,平和县人民法院成功受理办结首起由县国土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嫌非法采矿的庄泽等3人赔偿矿产资源经济损失138万余元,这是福建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同年,詹志强等人因非法开采花岗岩矿而坐上被告席,起诉人则是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这是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福建第一案。

2013年,公益诉讼制度入法,漳州法院积极鼓励中华环保联合会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014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对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实现了社会环保组织在福建省提起公益诉讼零的突破。探索中,漳州法院与漳州市环保局、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建立信息共享,在审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中,推动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及时附带提起公益诉讼,实现了打击、保护同步进行。

2015年,漳州法院协调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支持社会团体单独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6•5”世界环境保护日,在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霄县,全国首个中级法院生态巡回法庭揭牌成立。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志福介绍说,生态巡回法庭选址云霄,主要考虑到云霄县处于漳州沿海经济带中部,有红树林湿地保护区、饮用水源及核电项目,周边又临近古雷重大化工项目、旗滨玻璃大型产业园等。“该法庭的设立可以集中管辖漳州全市公益诉讼案件,对当地及周边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一路向前,探索不息。近年来,漳州法院及时高效审结了公益诉讼案件14件,追回环境损害补偿款330万元,有效缓解了公益诉讼提起、司法鉴定、证据采集、环境监测等资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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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生态+司法”让漳州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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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的一天,在一片郁郁葱葱的林地里,一群法官、检察官、警官和林业专家,不时弯腰勘察测验,不时相视点头赞许!一旁站着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双手合十不停地说:感谢,谢谢!眼角流下了热泪。老人叫刘金榜,是十多年前一起失火案的被告人。这块林地,曾因那场大火而满目疮痍,却因生态修复的实践探索,有了如今的勃勃生机。

2004年,由于刘金榜的妻子、女儿都患有痴呆,即便已经年过60,他仍然是家庭经济的唯一支柱。失火案造成了4.7万元经济损失,对这个穷困潦倒、靠低保生活的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一旦刘金榜服刑,妻子、女儿生活将无着落,还将他们推向了社会;被烧毁的林地也可能荒废,甚至造成水土流失或地质灾害。

面对这些问题,怎么办?

时值福建正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当年在闽工作时提出的建设“生态省”的战略部署,“惩罚是手段,挽救修复才是目的”的生态司法创新理念开始在全市法院萌发。经办法官大胆提出不同以往的审理思路:“让被告人以补种复绿的方式,代为补偿林地损失”。法院当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004年全省第一份“补植令”就这样诞生了。

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扑火等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发出补植令,责令其对被烧毁山林进行补植、管护。

此后,法院定期联合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等多个部门验收“补植复绿”情况。这一次大胆尝试,实现了“一判三赢”:办案效果好、社会反响好、生态效益好。

如今,漳州法院已将“补种复绿”范围从林木损害地,拓展到乡镇郊野公园、城乡绿化带、国有林场及异地公益林等,实现就地、异地、公益林地损害同步复绿。

“补种复绿”的成功实践,激励法官们把生态修复延伸到了水域、海域,形成了山水林田湖草全覆盖,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漳州模式”。2016年全省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会议在漳州召开,“漳州样本”得到推广。

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当法治信仰随着这个国家的绿色理念一齐跳动,在一次次改革创新中,漳州法院“生态+司法”正澎湃出绿色发展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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