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是如何進行稅務檢查的?

稅務檢查是稅收徵收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它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和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狀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

通過稅務檢查,既有利於全面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納稅監督,查處偷稅、漏稅和逃騙稅等違法行為,確保稅收收入足額入庫,也有利於幫助納稅人端正經營方向,促使其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稅務機關是如何進行稅務檢查的?

稅務機關是如何進行稅務檢查的?

一、 工作程序

稅務檢查的工作程序包括:選案、實施、審理、處理決定執行等四個環節。

1.檢查選案

2.檢查實施

核心環節。實施部門主要職能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檢查方案所確定的範圍、種類、方式和內容等要求,採取科學有效的方法,有目標有步驟地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3.檢查審理

審理部門主要職能是在實施部門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核准案件事實、審查辨別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並提出處理意見。

4.處理決定執行

執行部門主要職能是將發生法律效力的稅務處理決定付諸實施,完成稅務檢查任務,使稅法得以真正實施。

二、 檢查程序

作為納稅人,是非常有必要了解稅務機關檢查程序。一是知己知彼,提前預案;二是程序是否合規關係到檢查結果,關係到稅務爭議的處理。

1.告知稅務檢查的相關內容

一般情況下,在實施前發出《稅務檢查通知書》並附《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通知被查對象,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

如果預先通知被查對象可能會妨礙檢查、影響有關證據取得的,可以不預先通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必預事先通知:

(1)被查對象被檢舉涉嫌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

(2)有根據認為被查對象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3)預先通知有礙於稅務稽查實施工作開展的。

2. 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共同實施,並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3. 實施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可能會涉及詢問,詢問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實施。除在被查對象生產、經營場所詢問外,應當向被詢問人送達《詢問通知書》。

當事人、證人可以採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陳述或者提供證言。

檢查人員實地調查取證時,可以製作現場筆錄、勘驗筆錄,對實地檢查情況予以記錄或者說明。

檢查人員調查取證時,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材料;不得以偷拍、 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得以利誘、欺詐、 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稅收徵管法》規定的批准權限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實施賬務檢查時,原則上應在被查對象的業務場所進行,也可以責成被查單位將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攜帶到稅務機關接受檢查。 必要時可採取調賬檢查,由檢查人員持局長審批的《調取賬薄資料通知書》 送達被查單位,填制文書送達回證,將被查對象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調回稽查局檢查。 調取賬薄資料時,必須向被查對象開具《調取賬簿資料清單》。調取被查對象以前年度的涉稅資料,應在三個月內退還。調取被查對象當年涉稅資料的,須經市以上的稅務局局長批准,並在一個月內退還。

稅務機關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告知其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理由及依據,並依法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稅務機關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應當向被執行人送達《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採取凍結納稅人在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凍結存款通知書》,凍結其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採取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措施時,應當填寫《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由納稅人核對後簽章;採取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措施時,應當出具《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專用收據》, 由納稅人核對後簽章。 採取查封、扣押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措施時,應當依法向有關單位送達《稅務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4. 聽取陳述申辯

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結束,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納稅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充分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對納稅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納稅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採納。

5.作出檢查處理

稅務檢查結束時,檢查人員應當製作工作底稿和報告,稅務機關按工作職責和權限對檢查情況進行處理。

稅務機關是如何進行稅務檢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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