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法院宣判又一涉惡勢力犯罪案件,十名被告人均獲刑

11月22日上午,芝罘區人民法院對馬某述等十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偽證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與前罪尚未執行的刑罰並罰判處被告人馬某述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八年;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欒某東有期徒刑五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寧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聚眾鬥毆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與前罪刑罰並罰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芝罘法院宣判又一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十名被告人均获刑

上述五名被告人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案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芝罘區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五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芝罘法院宣判又一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十名被告人均获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述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流氓罪等被判刑,出獄後以社會“大哥”身份自居,網羅社會閒散人員,先後將被告人侯某、欒某東、李某寧、陳某等人糾集在身邊,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馬某述為首要分子,以侯某、欒某東為重要成員,李某寧、陳某等人共同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004年至2010年,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

據此,芝罘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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