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鹽城審結一起特大傳銷案 涉案金額達8億餘元 16人獲刑

江蘇鹽城審結一起特大傳銷案 涉案金額達8億餘元 16人獲刑

近日,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案金額達8億餘元的特大傳銷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以時某為首的16名被告人判處六年十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2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涉案贓物、賬款及孳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時某謀劃成立亞泰坊傳銷組織,通過組織開會、培訓、路演、建立微信群、組織外盤護盤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在宣傳過程中歪曲國家“一帶一路”政策,虛構柬埔寨“西港特區”投資項目。該組織無任何實際的經營活動,要求參加者必須通過上線會員的推薦,並繳納200元以上的費用,成為亞泰坊平臺的會員,取得一定數量的亞泰坊幣。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形成上下線層級關係,每一名會員直推會員數量沒有限制,下線會員可以繼續向下直推,發展無限層級,並組成團隊,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會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截止到2018年6月,亞泰坊平臺共有會員賬號41萬餘個,共計108層,收取會員費6億餘元。2018年4月,時某還推廣亞泰坊會員參加“碼聯天下”平臺,通過亞泰坊報單賬號收取“碼聯天下”平臺報單費。截止到2018年6月,時某在“碼聯天下”平臺發展下線層級124層,共有會員賬號26萬餘個,轉給“碼聯天下”平臺報單費近2億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時某、明某等人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會員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趙某作為被告單位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鄧某作為該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案發後,被告人時某、周某等七人退出數額不等的贓款,根據各被告人的退贓情況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刑法等有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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