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著協首個網絡維權案落定 北京高院駁回知網再審申請

央廣網北京11月23日消息(記者肖源 唐國榮)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本月中旬,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起訴同方知網等企業侵犯汪曾祺作品《受戒》著作權一案,駁回了同方知網的再審申請,這就使得歷時兩年多的文字作品網絡維權案塵埃落定。

這一案件之所以經歷瞭如此漫長、繁複的審判程序,在於原被告雙方對於“將公開出版的文字作品電子化”是否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存在分歧和爭議。專家認為,這一案件,或許將給一些製作銷售“電子書”的企業,以相當的警示作用。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下稱文著協)與兩家被告之間的糾葛始於兩年前,2017年6月,文著協發現中國知網和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平臺未經授權,通過電子化複製,將《北京文學》《文學界》等9種期刊、雜誌中刊載的作家汪曾祺的作品《受戒》,在學術期刊公司經營的中國知網及同方知網公司經營的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安卓系統、IOS系統)平臺上向公眾提供付費下載,來獲取收益。

文著協認為,這種行為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把運營中國知網的中國學術期刊電子雜誌社和運營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的同方知網公司告上了法庭,而兩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文著協總幹事張洪波說,這一案件是文著協提起的文字作品網絡維權第一案。

“這些年來,我們也關注到,包括中國知網在內的一些知識資源服務平臺,擅自使用作家、翻譯家,還有很多高校、科研機構專家學者的論文、文學作品時,沒有經過這些權利人的授權,將很多報刊發表的一些作家作品以及一些專家學者的論文,經過數字化之後做成數據庫,向國內外的兩萬多家用戶公開銷售,獲取鉅額利益。中國知網從1996年就開始做這樣的事情,但都沒有獲得我們相關會員的授權。經過核實之後我們發現,像汪曾祺的《受戒》,沒有明確得到授權,所以2017年,在眾多的會員投訴當中,我們選擇了汪曾祺的《受戒》來起訴。”張洪波介紹。

張洪波說,《受戒》的作者、中國當代著名作家汪曾祺先生去世後,作品著作權由其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繼承。作為我國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負責集中管理本協會會員文字作品的著作權,維護其與著作權相關的合法權利,因而有權對汪曾祺先生所有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相關事宜,進行集體授權管理和維權訴訟。

此案先後經過了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兩級法院的審理。在法庭上,被告中國學術期刊公司一方認為,它通過中國知網發佈的涉案作品,適用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屬於這一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絡轉載法定許可期間。所謂法定許可,是指基於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某種方式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中國學術期刊公司稱,雖然最高法在2006年12月廢止了關於網絡轉載法定許可的規定,但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通俗地說,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因此,由其運營的中國知網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而另一被告同方知網公司主張,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由被告中國學術期刊公司運營,同方知網公司只提供技術支持,不直接獲得利益。因而不承擔責任。

二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學術期刊公司於2006年12月8日,也就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廢止之前實施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而此後在中國知網上繼續提供涉案作品供用戶付費下載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侵犯了文著協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學術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網公司對涉案作品實施了下載、傳播服務,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因而,對於一審的判決結論予以維持,並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同方知網於今年7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本月1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昨天(22日),中國之聲聯繫知網方面,並按要求提交了相應的採訪申請,截至發稿前,還沒有得到來自知網方面的回應。

在原告文著協的代理律師陳明濤看來,此案勝訴,意義重大:“它的價值和意義在於,在中國網絡維權的環境之下,管理組織敢於亮劍、勇於亮劍,能夠為權利人有效主張權利,打擊了像是以中國知網這種大的機構在內的以批量侵權的方式進行侵權的行為,起到一個非常好的警示意義。”

作為文著協提起的第一例網絡維權案件,張洪波表示,除了知網這類知識資源共享平臺以外,像有聲讀物平臺、微信公號也都存在不少的侵權行為,面對互聯網時代如此氾濫的網絡知識資源服務平臺侵權現象,有專家建議,在以後審理此類案件涉及到賠付金額時,或可考慮進行懲罰性賠償。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遊雲庭說:“懲罰性的賠償針對的是,明知侵權,或者原來不知道侵權,但在他人提醒之後已經知道了侵權,但是仍然拒絕停止侵權;在權利人通知之後,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侵權,並且拒絕停止侵權的,法院可以適用更高的賠償標準。這樣做的目的是,對惡意侵權人作出一個比較重的懲罰,防止類似的侵權情況反覆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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