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男子涉嫌殺人,目前已被企石警方刑拘

“這一生都洗不白,講不清了……”面對愛心志願者的熱心救助,東莞企石一名流浪人員在經過一系列的抗拒後,最終選擇了配合,嘴裡不斷地念叨著這句話。

到底因為什麼事情“洗不白”呢?流浪者語焉不詳的話引起了志願者的注意。通過進一步的工作,志願者獲得了他的相關個人信息,經向其戶籍地河南長葛市警方核實,發現其與一名涉嫌搶劫殺人在逃20多年的嫌疑人高度相似。

11月24日,東莞企石警方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確認,嶽某軍涉及的案件發生在湖北,目前其已被企石警方刑事拘留。

流浪男子涉嫌杀人,目前已被企石警方刑拘

“嶽*軍”現場照。“讓愛回家”志願者提供

這名流浪人員“很有故事”

記者輾轉聯繫到最早與這名流浪人員接觸的“讓愛回家”志願者楊先生,在他的講述下,事情的脈絡開始逐漸清晰。

11月6日下午2時許,楊先生接到企石鎮一名愛心市民發來的消息,說在當地鎮中心幼兒園後牆外的小公園裡,一名看上去“很有故事”的流浪人員正在翻垃圾桶,可能需要救助。

楊先生將手頭工作安排好之後,便迅速趕往企石,隨後在市區的一名志願者隊友也趕往企石與楊先生會合。兩人來到愛心市民所指認的區域,發現流浪男子已經離開,繼續找了將近兩個小時仍沒看到該男子出現。

次日早上6時多,楊先生再次趕往企石鎮中心幼兒園後牆處,看到很多人圍著一名滿頭白髮的流浪男子。圍觀者七嘴八舌,有人說他是本地人,也有人說他是外地人,在這裡流浪至少也有18年了。在志願者眼裡,這名男子揹著個小黑揹包,衣服乾淨整齊,頭上白髮一絲不亂走路不急不緩,面帶微笑,目不斜視,甚有紳士風度。

拒絕救助翻垃圾桶找吃的

作為一名愛心志願者,楊先生首先想到的是對這名流浪者進行救助,於是去附近買了一些吃的東西給他,準備跟他交流。

然而事情並不順利,第一次溝通,楊先生便遭到流浪男子的強烈排斥。“他不怎麼跟我說話,說不需要幫助。”楊先生沒再驚動他,只在一旁悄悄地關注他的一舉一動。流浪男子休息了約一個小時左右,開始起身走了,楊先生則始終保持一段距離跟在後面,想看他到底去幹什麼。

只見這名流浪男子一邊往前走,一邊沿路翻垃圾桶,但連續翻了十幾個垃圾桶都沒有找到吃的。楊先生觀察發現,這名男子翻垃圾桶時總會很警惕地看一下週圍人多不多。

時間已到上午11時多,又有幾名愛心志願隊員趕了過來,協助楊先生做流浪男子的工作。楊先生又買了盒飯給他,但他就是不吃,只在一個地方一直站著。

流浪男子涉嫌杀人,目前已被企石警方刑拘

“嶽*軍”被警方控制。“讓愛回家”志願者提供

警惕性高 看到警察就緊張

面對流浪男子的抗拒,志願者並沒有放棄。通過大家苦口婆心的溝通,流浪男子終於開口說話了,嘴裡一直在唸叨著“這一生都洗不白,講不清了……”。

問及是什麼事情洗不白,這名男子讓志願者別問那麼多,說“會連累你們的”。經進一步溝通,流浪男子最終在紙上寫出姓名“嶽*軍”,以及身份證號碼和位於河南長葛市的家庭住址。

“讓愛回家”的一名志願者看到信息後,發現此人與河南長葛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平安長葛”發佈的一份“通緝令”上的一個人長相高度相似,姓名也一致。

“當時我就覺得應該是他了。”楊先生還想起當天跟蹤這名流浪男子時,對面剛好走來了幾名警察,男子有點緊張地問他“你報警了嗎”。其實那幾名警察只是在執行其他任務。

楊先生結合與流浪男子溝通中的一些細節,認為面對的事情不簡單,於是馬上向“讓愛回家”發起人張世偉彙報。張世偉有著豐富的救助流浪人員的經歷,他當即與河南長葛和東莞企石兩地警方聯繫,隨後又趕到企石。此時,這名自稱“嶽*軍”的流浪男子已被企石警方抓獲。

【記者核實】

警方“通緝令”上確有“嶽*軍其人”

25日下午,記者登錄河南長葛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平安長葛”發現,發佈於11月8日的一篇題為《通緝令!長葛市公安局通緝49名上網在逃人員》的推文顯示,倒數第5名被通緝人員為“嶽慧軍”,身份證號顯示其出生於1971年,家庭住址位於河南省長葛市,照片是黑白寸照。記者將這張黑白照與張世偉發來的“嶽*軍”現場照片進行對比,相似度的確很高。

流浪男子涉嫌杀人,目前已被企石警方刑拘
流浪男子涉嫌杀人,目前已被企石警方刑拘

河南長葛警方通緝令上嶽慧軍的照片

【警方回應】

落網男子或涉搶劫殺人,潛逃已26年

25日下午,記者致電河南長葛市公安局的楊警官。他告訴記者,根據這名流浪人員自己提供的姓名和身份信息,發現他因涉嫌搶劫殺人最早被湖北警方上網追逃,長葛警方通過戶籍查詢一直未找到其家人。根據網上核查到的信息,“嶽慧軍”1993年在湖北犯案,後被湖北警方追逃,案件還是要由湖北警方處理。

25日,東莞企石警方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確認,被警方抓獲的這名流浪男子已被刑事拘留,其所涉案件發生在湖北。

【焦點關注】

案件已超20年,他要不要負刑責?

記者查詢相關法律瞭解到,我國《刑法》在“刑法的具體運用”一章中規定了案件的追訴時效,其中“追訴時效期限”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追訴期限的延長”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全媒體記者 劉承志/文

志願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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