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被調崗了應該怎麼辦?

樂事趣聞


用人單位調整崗位合法的,應當服從;違法的,可以拒絕,也可以解除合同。

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而言,調整崗位應當協商一致並變更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和各地司法實踐,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屬於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


一、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


二、調整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且調整後勞動條件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和其它違法情形的。


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強行調整崗位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一)項規定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立馬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一次性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HR知識點


首先你這個情況應該不是恩怨或者說不是公司故意針對你調崗。

你的想法是不想幹行政,又不想年前被辭。

你在這個公司工作多久了,是否轉正

如果轉正:那你明確拒絕,並說明當時合同是某某工作,希望繼續該工作,雖然公司會對你不滿,但無法辭退你,除非對你進行2n的賠償,或者跟你協商進行n+1的賠償,這裡的n是每年一個月,不滿半年的要半個月,滿半年的要一個月,自己年限自己算

如果未轉正:那就忍一忍吧,辭了你頂多給你半個月工資,年前離職不好找

再說一些話,避免噴子噴我,首先公司並沒有任何後臺,註冊一個公司那麼便宜,不要把公司想的太高。如果真有後臺的話,他也不屑於去開公司了。所謂的hr拉黑,什麼業界混不下去,聽聽就得了,幾千工資的破hr沒那本事,你也沒混到業界那麼出名。那些說仲裁耗不起,太貴的,什麼吃土的,估計法律意識淡薄,並且思想有問題,仲裁2月怎麼也結束了,如果不服去民事法庭才會變長,前後去幾次,每次幾分鐘到1個小時不等,全部加起來幾個小時,花費幾十塊錢,包括車費,至於說吃土的,你都到打官司了,還想白在那幹不成?當然不影響你繼續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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