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楚開:要求律師庭後提交書面辯護意見有悖審判中心主義

一個案件開完庭後,由於有幾件比較緊急的事情要及時處理,沒有立馬根據庭審情況補充修改庭前準備的辯護詞。三天後,書記員電話打過來了:“鄧律師,XXX案你的辯護意見還沒收到,請這兩天抓緊寄過來,案件可能很快就要判了。”我相信,不少律師曾經接到過這樣的電話。

其實,在打電話之前,在案件剛剛開庭結束時,書記員就會馬上對律師講:“XXX律師,請把你的書面辯護意見給我。”那些在法庭上只是單純地宣讀辯護詞的律師,會即刻把庭前就準備好的辯護意見交給書記員。

那些根據庭審情況調整辯護思路與內容的律師則會對書記員講:“我這個辯護意見還需要修改,等修改後馬上寄給你。”回去後,律師會及時回憶庭審情況,重新修改整理辯護意見後寄給法院。

有的律師甚至會在原有辯護意見基礎之上,將庭審中每一個認為重要的細節問題都整理進書面的辯護意見中,形成洋洋灑灑幾十頁甚至上百頁的辯護詞,希望能通過這詳細的辯護意見打動法官。那些不相信庭審能解決問題,喜歡將案件面交社會公眾,由社會公眾來公正審判案件的律師,尤為青睞在庭後整理詳盡的書面辯護意見然後將其寄給法院並同時公之於眾。

在當今的刑事司法實踐中,這樣的現象已經司空見慣,從未有人提出過異議。而我每每覺得,這種要求律師庭後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的做法,是有悖於司法性質的反常之舉。在當今提倡審判中心主義、庭審實質化的背景下,這種司法慣例尤為不妥。

法官為什麼要求律師庭後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其直接目的,是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可依據書面的辯護詞來確定辯護人的法庭意見;更進一步的目的,對於需要向本院領導或者上級法院請示時,可將書面辯護詞作為辯護意見一併附上,供領導審批案件時參考。

按照國家司法改革的要求,以庭審為中心要求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要求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當庭出示,並當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要求法院必須根據控辯雙方當庭出示的證據,根據庭審中的質證與辯論意見,來查明、認定案件事實。

“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要求控辯雙方對案件證據、事實與法律適用的意見應當在法庭當庭發表,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庭外私下發表對案件的意見;法院對案件的裁判,應當根據當庭查明的案件事實,根據當庭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而形成,不得基於任何庭外的因素做出裁判。

按照以庭審為中心的上述四項要求,法官應當在庭審中集中精力,認真聽取控辯雙方對案件證據、事實與法律的意見,根據庭審情況對案件作出裁判,以保證司法裁判的親歷性。

庭審結束後,要求律師庭後提交全面的書面辯護意見,根據書面的辯護詞來明確辯護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判決,違背了以庭審為中心的改革要求。

在庭審中,律師已經就案件進行過發問、舉證、質證與法庭辯論,其意見已在法庭上充分發表。按照以庭審為中心的四項要求,法庭應當根據庭審情況,包括律師當庭發表的庭審意見,當庭對案件形成裁判。要求律師在庭後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明顯有違“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由於庭審包括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兩個階段,案件事實的查明主要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任務,律師的辯護意見只是法庭辯論階段的意見,並不能完全囊括律師在法庭調查階段的意見,即便有的律師在庭後會根據法庭調查情況完善辯護意見,也不可能覆蓋其在法庭調查時發表的所有意見。根據律師庭後提交的不能全面反映舉證質證情況的辯護意見來撰寫判決書,也與“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的要求相悖。

有的法官也許會這樣來辯解,要求律師庭後提交辯護意見,是為了防止撰寫判決書時對律師的辯護意見記憶不清。然而,即便在撰寫判決書時對於律師當庭發表的辯護意見中的一些細節記憶不清,但由於法庭對庭審情況有詳細的記錄,只要翻看庭審記錄即可,完全沒有必要要求律師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

要求律師庭後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是法官傳統的書面審理工作模式與思維方式的延續。法官們習慣了在庭前閱卷,根據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對案件形成初步認識,庭審更多的只是幫助其將庭前的認識完整化、清晰化。在庭審後要求律師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然後根據書面的起訴書與書面的辯護意見形成書面的判決書。

這樣一種嚴重依賴於庭前的案卷以及庭後的書面辯護意見判案的工作模式,與審判中心主義所要求的“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格格不入,在無形中消解了庭審的作用,讓庭審流於形式,讓庭審實質化難以真正實現。

既然要求以庭審為中心,既然律師已經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問題進行了發問、舉證、質證,就案件事實的綜合認定與案件的法律適用發表了辯護意見,且法庭對庭審過程有全程記錄,按照以庭審為中心的四項基本要求,法庭應當根據庭審情況直接作出裁判,而不應要求律師庭後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

鄧楚開:要求律師庭後提交書面辯護意見有悖審判中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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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楚開,行政法學博士,刑法學博士後,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浙江分中心主任;浙江省律師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會常務理事;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曾在省級檢察院公訴、研究室等部門從事檢察實務12年,因業務突出,被確定為第一批“全省檢察系統專家型人才”、第一批“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

業務領域主要為重大疑難複雜商事犯罪與職務犯罪案件的辯護以及大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辦理了大量有重大影響的高官職務犯罪案件及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商事犯罪案件,所辦案件不乏再審改判無罪、絕對不起訴、定罪免刑、重罪改輕罪、緩刑等成功案例,辦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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