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未經批准新增用水 最高或處以5萬元罰款

近年來,隨著都江堰灌區的發展和社會對水資源需求的不斷增長,水資源短缺、水生態損害、水環境汙染等問題日益凸顯,國家加大了水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的力度,省委省政府“一干多支”發展戰略對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都亟待從法律層面進一步加以完善和保障。11月26日,《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

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節水、調水等內容,著力解決都江堰灌區水資源短缺矛盾。同時,專門對加強蓄水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增強都江堰水利工程的調蓄功能作出規定,有利於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促進灌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加強管理保護

不得侵佔、損毀

此次《條例(修訂草案)》專門明確,灌區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設置標誌、標識,並向社會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標誌、標識。

同時,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跨渠、穿渠、穿堤、臨渠的橋樑、隧洞、碼頭、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纜線,以及生態溼地、景觀、綠道等各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水功能、水安全、水生態要求,並徵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意見,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條例(修訂草案)》還新增條款指出:灌區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都江堰世界灌溉工程遺產的管理和保護,制定具體保護方案。都江堰魚嘴、飛沙堰、寶瓶口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灌區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築特點和歷史風貌進行管理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灌區內的世界遺產、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園林)的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此外,還明確禁止在作為都江堰水利工程飲用水水源的供水渠(河)道和水庫設置排汙口。

未經批准新增用水

最高或處以5萬元罰款

《條例(修訂草案)》指出,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水權集中,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水量的分配和調度,應當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提供農業用水和工業用水,兼顧生態環境用水,並統籌兼顧、綜合平衡平原灌區、丘陵灌區用水需求;水電站、水動力站、航運、旅遊等用水,必須服從防洪調度和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的需要。

其中,新增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自來水廠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等用水戶,以及用水戶改變取水地點、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應當徵求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意見,並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能用水。若未經批准新增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自來水廠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等用水戶的,責令停止取水活動或者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可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個人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明確,用水戶應當服從統一的供水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截和搶佔水源,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擾亂供水秩序。若違反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個人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本報記者 張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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