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女兒深夜墜樓,保險拒賠40萬,合理嗎?

現代社會,壓力很大,家庭壓力,生活壓力,精神壓力等都在折磨著眾人。有的人抗打擊強,有的人則因為各種原因,導致在壓力下出現了精神問題,甚至於走極端。

而對於自我走極端情況導致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付時很謹慎,很容易就出現糾紛。

案例說保險:女兒深夜墜樓,保險拒賠40萬,合理嗎?

真實案例始末

江蘇萬女士,於2016年5月在某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險,含終身壽險責任,保額40萬元。作為女兒,萬女士把身故受益人指定為母親。

2017年7月,萬女士墜樓身亡。保險根據推斷,萬女士墜樓有自殺跳樓傾向,且萬女士的保險合同未滿兩年,屬於自殺不賠情況。因此,2017年8月10日,保險公司解除合同,退還現金價值5043元。

而萬女士家人則認為,保險公司並無證據證明萬女士屬於自殺,一切都是“推斷”,因此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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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保險公司認為:

1、萬女士臨近結婚,但是在2017年5月查出甲亢以及不孕,治療到2017年6月份沒有好轉。

2、萬女士有抑鬱症。

3、有證據顯示萬女士在一段時間內有心情不好,失眠,睡不著等心情壓力的情況。

4、公安機關證據顯示,萬女士是從窗戶墜樓,且窗戶前有遠離電腦桌的電腦凳,而凳子和窗臺有踩踏、攀爬痕跡。

5、萬女士家在23樓,墜樓時間為深夜,不存在樓下有人呼喊,半夜打掃衛生等情況。

6、公安機關筆錄顯示其父最開始也認為是自殺,但是在得知女兒有保險後,否認自殺,認定為意外,且和公安機關溝通自行處理後事。因此公安機關未對女兒死亡的案件進一步調查,也未得出是自殺還是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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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

1、《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以被保人系自殺為由拒賠的,應當由保險公司舉證自殺證據。

2、因患病、不孕不育導致心情和睡眠不好,並不能證明是自殺的必然原因。

3、抑鬱症是萬女士高三時候,已經是10年前。

4、公安機關的筆錄,僅為客觀記錄,並沒有得出結論。

5、自殺是行為人故意剝奪自己生命的、明顯背離人類通常行為方式的反常行為,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如遺書),或者以具有強大說服力的邏輯推理來認定這一事實的存在(如行為人服用了其明知為劇毒的藥物),否則被保險人自殺的事實不能被輕易認定。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萬女士家屬40萬保險金。

2018年3月22日,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敗訴賠付40萬保險金;2018年12月24日江蘇省高院亦裁定,保險公司敗訴,賠付40萬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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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個人認為,萬女士系自殺無疑,但是就法律層面而言,判定自殺需要有過硬的證據。而本案中,保險公司的證據很明顯不過硬。

2、本案中最關鍵的操作是,萬女士家屬在悲傷之餘知曉女兒有保險後,在公安機關調查無他殺情況下,就決定自行處理後事,不再追究是自殺還是意外死亡。這番操作,讓保險公司只能走證據不詳實的“推斷”。

3、自殺並不是解決事情的唯一方式,當我們身邊的親朋好友明顯有心情低落、壓抑時,我們應該及時的予以關注和關懷,進行心理干預。

4、關於自殺,長期型保險合同成立2年後,被保人自殺是可以賠付的。本案中,合同繳費2次,但是成立只有一年多,所以才會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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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關於自殺的悲劇

雖然都在罵保險,但是遇到事兒還是會想到保險。說一個新聞案例,來講述一個自殺的悲劇。

某城市,女兒給母親買了一份意外險。後來兒子生病了,要好幾十萬,母親想到自己女兒給自己買了保險,因此跳樓自殺了,希望得到保險賠付,來給自己的兒子治病。事實上,這位目前不知道的是,意外險已經過期一年了,她女兒並沒有續保……

這不是故事,這是真的新聞。片面的,錯誤的保險觀念,真的會害死人!

怕買保險上當?那就關注我們,找我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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