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保险:女儿深夜坠楼,保险拒赔40万,合理吗?

现代社会,压力很大,家庭压力,生活压力,精神压力等都在折磨着众人。有的人抗打击强,有的人则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在压力下出现了精神问题,甚至于走极端。

而对于自我走极端情况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时很谨慎,很容易就出现纠纷。

案例说保险:女儿深夜坠楼,保险拒赔40万,合理吗?

真实案例始末

江苏万女士,于2016年5月在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含终身寿险责任,保额40万元。作为女儿,万女士把身故受益人指定为母亲。

2017年7月,万女士坠楼身亡。保险根据推断,万女士坠楼有自杀跳楼倾向,且万女士的保险合同未满两年,属于自杀不赔情况。因此,2017年8月10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5043元。

而万女士家人则认为,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万女士属于自杀,一切都是“推断”,因此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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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

1、万女士临近结婚,但是在2017年5月查出甲亢以及不孕,治疗到2017年6月份没有好转。

2、万女士有抑郁症。

3、有证据显示万女士在一段时间内有心情不好,失眠,睡不着等心情压力的情况。

4、公安机关证据显示,万女士是从窗户坠楼,且窗户前有远离电脑桌的电脑凳,而凳子和窗台有踩踏、攀爬痕迹。

5、万女士家在23楼,坠楼时间为深夜,不存在楼下有人呼喊,半夜打扫卫生等情况。

6、公安机关笔录显示其父最开始也认为是自杀,但是在得知女儿有保险后,否认自杀,认定为意外,且和公安机关沟通自行处理后事。因此公安机关未对女儿死亡的案件进一步调查,也未得出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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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

1、《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以被保人系自杀为由拒赔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举证自杀证据。

2、因患病、不孕不育导致心情和睡眠不好,并不能证明是自杀的必然原因。

3、抑郁症是万女士高三时候,已经是10年前。

4、公安机关的笔录,仅为客观记录,并没有得出结论。

5、自杀是行为人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明显背离人类通常行为方式的反常行为,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如遗书),或者以具有强大说服力的逻辑推理来认定这一事实的存在(如行为人服用了其明知为剧毒的药物),否则被保险人自杀的事实不能被轻易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万女士家属40万保险金。

2018年3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赔付40万保险金;2018年12月24日江苏省高院亦裁定,保险公司败诉,赔付40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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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说险---案例分析

1、个人认为,万女士系自杀无疑,但是就法律层面而言,判定自杀需要有过硬的证据。而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证据很明显不过硬。

2、本案中最关键的操作是,万女士家属在悲伤之余知晓女儿有保险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无他杀情况下,就决定自行处理后事,不再追究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这番操作,让保险公司只能走证据不详实的“推断”。

3、自杀并不是解决事情的唯一方式,当我们身边的亲朋好友明显有心情低落、压抑时,我们应该及时的予以关注和关怀,进行心理干预。

4、关于自杀,长期型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被保人自杀是可以赔付的。本案中,合同缴费2次,但是成立只有一年多,所以才会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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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关于自杀的悲剧

虽然都在骂保险,但是遇到事儿还是会想到保险。说一个新闻案例,来讲述一个自杀的悲剧。

某城市,女儿给母亲买了一份意外险。后来儿子生病了,要好几十万,母亲想到自己女儿给自己买了保险,因此跳楼自杀了,希望得到保险赔付,来给自己的儿子治病。事实上,这位目前不知道的是,意外险已经过期一年了,她女儿并没有续保……

这不是故事,这是真的新闻。片面的,错误的保险观念,真的会害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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