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燈亮了 款該付了

“有了這份法院的判決書,我的漫漫討債長路終於看到了希望”。近日,這起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白水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某鎮政府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原告韓某支付工程款61萬元,並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

2015年10月16日,原告韓某借用某照明工程公司名義與被告某鎮政府簽訂了《某鎮街道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安裝LED太陽能路燈;開工日期為2015年10月,竣工日期為2015年11月;總工程造價83萬餘元;在竣工後5日內組織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後某鎮政府應全部付清工程款。合同簽訂後,韓某即開始施工,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於2015年11月竣工,某鎮政府驗收後已經實際使用。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期為工程竣工驗收後付款,確定付款日期為2015年11月26日。後某鎮政府支付了工程款22萬元,下欠工程款61萬餘元至今未付。2019年4月1日,某照明工程公司將下餘債權轉讓給原告韓某,並且書面通知了某鎮政府,某鎮政府於2019年5月20日在債權轉讓通知上蓋章確認。2019年4月3日某鎮政府向照明公司及韓某出具還款計劃。後某鎮政府未按照還款計劃向照明公司及韓某支付工程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某照明工程公司與韓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照明工程公司將其對某鎮政府享有的債權轉讓給韓某,並通知了某鎮政府,該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某鎮政府未按照合同及還款計劃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原告韓某要求某鎮政府支付下欠工程款61萬餘元並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請,應予支持,遂作出了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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