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廠院圍牆裂了 只有口頭建設合同引糾紛該誰“買單”

新京報訊(記者 曹晶瑞)在鄉村,各種小工程經常會出現口頭約定、不籤書面合同的情況,孰不知這種情況一旦發生糾紛,解決起來可比籤份正規合同麻煩多了。經熟人介紹,高某找來張某幫建位於房山區某村的一廠院圍牆,工程款支付齊了,一年後圍牆卻開裂了,面對原告高某的起訴,被告張某稱,圍牆工程由第二被告李某修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高占強律師建議,在能籤書面協議的情況下,最好還是要簽定書面協議,因為一旦發生糾紛,書面協議才是最有效的證據。

事件回放

信得過沒簽合同出糾紛空口無憑

“工程款我一分不欠他們,現在圍牆歪了、開裂了,讓他們維修,他們卻找各種理由推脫,沒辦法,我只有起訴他們。”家住房山區大石窩鎮巖上村的高某在法庭說。

房山法院長溝人民法庭日前開庭審理了一起原告高某起訴被告張某、李某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高某在村裡有一處廠院,2017年3月,經人介紹,高某找到被告張某為該廠院在北、西、南三面建起總長度約為110米、高度約為2.3米的圍牆。

高某稱,當時都是熟人介紹彼此都信得過,就沒簽合同,通過口頭方式約定了施工。說好的工程款一共5.6萬元,開工時他先支付了2萬工程款,完工後其又付清餘款3.6萬元。當時雙方也“說好”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張某負責維修。可2018年3月,高某發現西牆向西歪出20釐米左右,在西牆、南牆處出現了多處裂口,裂口從上層的磚牆一直延伸到下層的石頭牆,隨後找張某維修,卻一直沒能解決。

針對高某的起訴,被告張某則稱,圍牆工程由第二被告李某修建。“當時並未要求設置排水口,廠院內地勢東北高、西南低,西南處有坑和溝,遇上下雨天,水從高處流到低窪處,沿著西南牆根向外排水,在西南處形成了一個自然的排水口,導致此處圍牆下沉,排水口處的圍牆下沉導致兩邊挑起,勢必會出現裂口,牆沒塌就已經很不錯了。”張某稱。

第二被告李某對於被訴頗感無辜,認為案件本與自己無關,工程由張某承建,工程款也由張某收取,自己和張某系鄉親關係,自己只是跟著幹活。對此,原告高某不認可,高某在庭審中提交了一份由“李某”書寫的證明,證明中,李某稱工程由張某、李某合夥共建。

庭審中,雙方圍繞工程由誰承建、牆歪和裂口原因、工程質量、保修約定等爭議焦點逐一展開。為進一步瞭解現場情況,承辦人員在本次庭審結束後跟隨雙方來到廠院現場,細緻查看圍牆歪斜、裂縫情況。

因原告高某申請工程造價和質量鑑定,該案未當庭宣判,將在完成相關鑑定後擇日開庭。

律師說法

農村“熟人社會”也要籤書面協議

在農村,這種沒有書面合同,只是口頭應承的工程不在少數,出了問題往往是各執一詞。對此,新京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高占強律師。他表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雖然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依據《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04]216號)第三條的規定,高某與張某口頭約定的農村建房施工合同,也屬於應當認定為有效情形。

高占強律師認為,依據案件陳述的事實,高某先後分兩次把共計5.6萬元的工程款交付給了張某,同時高某和張某約定,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張某負責維修,這明顯就是在承認自己就是承建人。為此,可認定張某為承建人。為什麼將李某列為共建人呢?“主要證據是‘李某’書寫的證明,這在法律上叫做‘自認’。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一般是可以被法院直接認定的。”高占強表示。

但高占強認為,“對於本案中工程質量問題,不應當看成是一個純粹的質量問題,確切地說,應該是個工程缺陷問題。”高占強律師認為,如果真由於沒有設置必須的排水口,導致廠院圍牆歪裂,那麼,即使沒有張某負責維修的承諾,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廠院合理使用年限內,張某和李某也應當承擔保修義務。不過,“如果高某在檢查中、驗收時發現沒有設置排水口,通知張某、李某進行了設置或者改造,今天的糾紛或許可以避免。”

最後高占強律師建議,鄉村固然是“熟人社會”,但即使是通過熟人介紹,出於對雙方利益的保護,在能籤書面協議的情況下,最好還是簽訂書面協議,而一旦發生糾紛,書面協議可以作為最為直接、最為有效的證據。

新京報記者 曹晶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