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上演民族英雄陳化成故居產權戰,歷經十餘載終落幕!

你認識這位名人嗎?

厦门上演民族英雄陈化成故居产权战,历经十余载终落幕!

他就是

民族英雄陳化成

厦门上演民族英雄陈化成故居产权战,历经十余载终落幕!

陳化成(1776年-1842年6月16日),福建同安縣(今屬廈門市)人,鴉片戰爭爆發時任福建水師提督,後改任江南提督,在鴉片戰爭時期為保衛吳淞,與英國侵略軍力戰,英勇犧牲壯烈殉國,是我國近代著名的民族英雄和偉大愛國者。

就與陳化成有關

在廈門市思明區草埔巷9號有一處房屋,分為“前落”及“後落”(下稱“前落”及“後落”),這裡便是陳化成的故居,也是本次案件的訟爭房屋。

陳某甲與陳某乙系陳化成後人,雙方於2003年10月21日簽訂《協約》,約定將陳化成故居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場所加以保護,陳某乙同意放棄繼承,並公證放棄繼承訟爭房屋。但房屋產權證辦理到陳某甲後人名下後,陳某乙起訴要求解除與陳某甲之間簽訂的《協約》,並要求其後人陳某丙、陳某丁返還訟爭房屋(前落)的50%份額。

該協約是否可以解除?

民族英雄故居究竟屬誰所有?

近日,廈門中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認為陳某甲及其後人多年來一直積極辦理將訟爭房屋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陳某乙未有證據推翻該事實,其權利未受到侵害,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首先呢

這起案件中的人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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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起民族英雄故居產權糾紛

就是圍繞這幾個人展開

讓我們一起看看事情原委

↓↓↓

六世孫生前訂遺囑 前落院歸政府後落院歸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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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爭房屋原業主為柯某雲,陳某甲與陳某乙是其法定繼承人。自199

9年8月開始,廈門市政府文管部門一直與陳某甲溝通保護陳化成故居事宜,陳化成六世孫陳某甲也多次向文管部門和市領導寫信,表示願意將訟爭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政府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場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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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看時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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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

陳某甲(甲方)與陳某乙(乙方)在陳某榮、陳某水的見證下籤訂《協約》,約定乙方同意執行母親陳某英生前遺囑《同意書》,由甲方繼承柯某雲遺產,全權辦理訟爭房屋產權。甲方決定將訟爭房屋辦理繼承權後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供作愛國主義教育場所,轉讓金願意付兩萬元人民幣給乙方等內容。

2003年、2006年

陳某甲、陳某乙共同前往公證處,陳某乙分別公證自願放棄前落、後落的繼承權,陳某甲辦理了前落、後落由其一人繼承的公證。2004年,前落產權登記至陳某甲名下。

2005年10月

陳某甲在陳某水、陳某榮的見證下訂立遺囑,載明前落轉讓給政府,其所得轉讓款分配方案及後落由全體繼承人按法定方式繼承等內容。

2006年4月17日

陳某甲在陳某水、陳某榮的見證下又訂立遺囑,載明前落轉讓款分配方案及後落房產由陳某戊(陳某甲之孫)繼承等事宜。

2006年4月18日

陳某甲訂立公證遺囑,載明後落由陳某甲之孫陳某戊一人繼承等內容。2006年11月,陳某甲在陳某水等人的見證下訂立補充遺囑,載明前落轉讓給政府,轉讓款的分配按2006年4月17日遺囑執行,後落按2006年4月18日公證的《遺囑》執行等內容。

2007年、2008年

2007年1月,陳某甲去世。2008年4月,後落產權登記至陳某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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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化成故居現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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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在這時候起了波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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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遺囑落空 族人析產起紛爭多方對簿公堂

2008年6月,訟爭房屋前落髮生繼承糾紛,陳某丙、陳某丁向法院起訴陳某甲之子陳某池。後法院調解確認前落由陳某丙、陳某丁繼承,同年,依該調解書,前落產權登記至陳某丙、陳某丁名下共有。2009年4月,又因繼承糾紛,陳某池、陳某戊向法院起訴陳某丙、陳某丁,訴請陳某丙、陳某丁依照陳某甲遺囑將前落轉讓給政府並分配轉讓款。2009年9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陳某甲於2006年4月17日、2006年11月2日所作遺囑因不符合法定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駁回陳某池、陳某戊等訴訟請求。陳某戊不服上訴,廈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此外,幾年來,廈門市文物管理委員會、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等多個相關部門多次就“陳化成故居及其相鄰建築產權置換項目”持續處理中。

在前、後落產權分別辦理至陳某丙、某丁、某戊名下後。2017年6月6日,陳某乙將陳某丙、陳某丁告上法院,請求解除陳某甲、陳某乙於2003年10月21日簽訂的《協約》,陳某丙、陳某丁向陳某乙返還位於廈門市思明區草埔巷9號房屋(前落)的50%份額,並配合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變更手續,變更陳某乙為房屋共有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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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化成故居

由於該案件涉及人數較多

利益訴求各異

導致案件歷經原審、重審一、二審多個環節

可謂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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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審二審宣判 判決協約不得解除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陳某丙、陳某丁為證明陳某甲及陳某丙、陳某丁多年來一直積極辦理將草埔巷9號房產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的相關事宜,相繼提供了多份證明文件,而陳某乙提交的政府文件、協議書、報告、陳某甲2005年10月31日遺囑、證明材料等,經過質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陳某甲及陳某丙、陳某丁多年來一直積極辦理將訟爭房屋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的事實。

另外,廈門中院此前已生效的判決書認定“……直至陳某甲去世,訟爭房產並未辦理轉讓相關手續,故即使遺囑真實有效,該遺囑生效所附條件並未成就。……” 因此,陳某乙以陳某甲未依約將草埔巷9號房屋轉讓給政府文物管理部門,也未向其支付2萬元對價,嚴重違反《協約》約定,導致合同目的遲遲不能實現等為由,訴求解除與陳某甲簽訂的《協約》等,不符合約定。據此,廈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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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安海濤、林巧玲、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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