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帝國“啞鈴型”的社會結構,是其二世而亡的重要社會原因

大秦帝國二世而亡,從因果關係講,是多因一果。因此,分析大秦帝國二世而亡的原因也有多個視角。

從社會結構看,秦代社會是一個“啞鈴型”社會,即中產階層人數較少、貧富兩極分化,這是大秦帝國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

大秦帝國“啞鈴型”的社會結構,是其二世而亡的重要社會原因

經驗表明,如果一個國家的社會是“橄欖型”社會,在其社會結構中,中產階層人口數量龐大、富裕階層和貧困階層人口數量都是少數,那麼,這個國家的社會就比較穩定。因為,這表明國家政策有利於大多數人生活狀況的改善和幸福指數的提升;龐大的中產階層對社會貧富分化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對社會利益衝突有較強的緩衝功能。

相反,如果一個國家的社會呈“啞鈴型”,即中產階層人口數量偏少、貧富兩極分化,那麼,這個國家和社會就容易發生動盪。因為,這表明國家政策只符合少數人的利益,不利於整個社會成員生活狀況的“帕累託式”的改善,會導致貧富矛盾尖銳。

戰國初期,由於秦國一直以來就不存在“授土授民”的分封制以及封建制改革進展緩慢,土地兼併和土地集中還不像後代那麼嚴重,整個社會形成了龐大的中產階層,是一個“橄欖型”的社會,因此,秦國社會比較穩定。

這一時期,中產階層成為社會穩定的“基本盤”,其構成為:

一是擁有小塊土地的自耕農。這種自耕農數量龐大,且規模不斷擴大。比如,打破“國人”與“野人”界限,改變“野人”身份,一部分“野人”成為自耕農。比如,政府採取優惠政策,吸引外邦人入秦墾荒。史載:“鞅以三晉地狹人貧,秦地廣人寡,故草不盡墾,地利不盡出;於是,誘三晉之人,利其田宅,復三代,無知兵事,務本於內,而使秦人應敵於外。”商鞅採取授給好的田宅,免除勞役、兵役,使其專心務農的政策,招徠三晉之人跑到秦國墾荒,這些人變成了擁有小塊土地的自耕農。自耕農是小農經濟的基礎,是國家賦稅的主要來源,因此,國家非常重視對自耕農的控制和管理。秦國實行編戶齊民,建立戶籍制度、什伍組織等,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之上,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國家賦稅收入的穩定增長。

二是耕種國家土地的佃農。秦國擁有大量的國有土地,國家採取授田的方式,有時也授給農具、種子,鼓勵農民耕種國家土地,農民繳足國家規定的糧草,餘者歸己。實質上,就是國家將土地租給農民耕種,農民上繳地租。地租,即田賦,亦為土地稅,租地耕種的農民上繳的糧食,包括禾稼,構成地租。這就形成了耕種國家土地的佃農群體。那時,秦國的賦役負擔還不是很重,佃農在平年、豐年應該總有盈餘,屬於中產階層。

三是國家的低級官吏。自斗食以下者,為低級官吏。《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 顏師古 注:“《漢官名秩簿》雲: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一説,斗食者,歲奉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那麼,斗食究竟歲俸幾何?《墨子·雜守》:“斗食,終歲三十六石;參食,終歲二十四石。” 孫詒讓間詁引蘇時學曰:“據下言斗食食五升,又言日再食,是一食五升,再食則一斗,以終歲計之,當三十六石也。”斗食者歲俸三十六石,是否屬於中產階層呢?據1964年西安市三橋鎮出土的秦始皇三年(公元前244年)“高奴禾石銅權”測量得知:一石相當於現在的30.75千克。秦簡證實,當時一切糧食的折算,都是以“粟”為標準。《倉律》曰:“稻禾一石,為粟二十鬥。”“叔(菽,大豆),荅(小豆)、麻十五為一石。”均指摺合“粟”的重量和容量。此外,還規定了各種成色的大、小米摺合為“粟”的比例。歲俸三十六石,就是歲俸祿米1107公斤。以斗食者一人養五口之家計算口糧,月人均近37斤,吃飽飯沒問題,還會有節餘,大致可歲餘祿米600斤左右。可見,斗食以下低級官吏也屬於中產階層。

四是從事商業活動的商人。戰國初期,秦國並不像後代那樣排斥商業活動和商人。在秦穆公時代,秦國都雍城不僅有巍峨的宮殿建築,而且有繁華的商業區。這時已出現了經營商業的“賈人”:“秦穆公使賈人載鹽,徵諸賈人。”商業集中活動的場所稱為“直市”,其地在“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物無二價,故以直市為名”。這時已出現貨幣:“秦穆公使人厚幣迎蹇叔,以為上大夫。”當然,秦國自然經濟仍占主導地位,商品經濟只居次要地位,商品交易量和規模有限,交易地點也只集中於城市。秦獻公時,秦國於公元前378年“初行為市”,明令允許在國都內進行商業活動,此時的商業活動與奴隸制社會“工商食官”制度下的商業活動有本質的不同。此舉促進了商業資本的發展,加速了舊生產方式的瓦解。戰國初期,雖然秦國的商人數量不會很大,但他們有一定的經濟地位,大多數商人生活比上不足比下有餘,屬於中產階層。

此外,一小部分國家手工業者,尤其是能工巧匠,生活並不窘迫,也屬於中產階層。

大秦帝國“啞鈴型”的社會結構,是其二世而亡的重要社會原因

商鞅變法,促進了秦國社會垂直流動,給秦國發展注入了活力,但也使秦國開始由“橄欖型”社會向“啞鈴型”社會轉變。

商鞅變法,重獎勤勞致富和建立軍功者。努力務農,通過耕織使粟米豐收、布帛多產者,免除其自身的徭役。立有軍功者,按照規定標準受封升爵。王室人員不經過軍功評價,不得列入宗室譜籍。如此,明確尊卑爵秩的等級,各自按照不同等級佔有田、宅,奴婢穿衣服也要符合家庭的等級。這種鼓勵農戰的政策,使務農者富上加富,使獲得軍功者得以實現階層躍升。秦國在統一戰爭中,大量的軍人因功獲爵,擁有數量不等的國家獎賞的田、宅,甚至家臣,雖然一部分人由貧困階層上升至中產階層甚至富裕階層,但大多數人的生活狀況呈惡化趨勢,有些人的生活更加困難,甚至成為無產者。

因為,商鞅變法後,秦國農民的賦役負擔加重了。在原來徵收田租(土地稅)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戶賦(人頭稅),田租按土地數額徵收,戶賦按戶口徵收,凡是傅籍人丁都要負擔,即使完全沒有土地的農民,也要服役。

秦國的中小地主和自耕農一樣需要按“受田之數”向國家繳納賦稅,不僅如此,還有人頭稅、雜徭、軍役,名目繁多,賦稅負擔很重,到秦二世時,“收泰半之賦”,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勞動產品,被國家以賦稅的形式掠奪而去,導致大量農民破產。

秦國的勞役、兵役負擔也是很重。大秦帝國北有長城之役,南有五嶺之戍,修宮殿,造陵墓,築長城,闢馳道,興水利,勞民甚烈,僅防禦匈奴,就“發天下丁男,以守河北,暴兵露師十有餘年,……又使天下蜚芻挽粟,起於東腄琅邪負海之郡,轉輸北河,率三十鍾而致一石”。

李開元在《秦崩》中說:“依照秦政府的規定,年滿十七歲的男子,都有為政府服勞役和兵役的義務,兵役和勞役不分,每年在本縣服役一個月,算是常年有的徭役。除此之外,一生當中,還有一年在本地本縣服役,一年在外地服役,外地或在首都,或在他郡。這兩年集中的徭役,算是一生中的大役,特別是一年的外役,背井離鄉,最是沉重。泗水亭長劉季,始皇帝三十五年派上了到咸陽修建阿房宮的徭役,為期一年。”但因為形勢的需要,秦國常常會突破或背棄兵役制度,如“長平之戰”,年滿十五歲以上的男子被悉數徵發,如雲夢秦簡中一位叫“喜”的低級官吏在秦始皇三年、四年、十三年曾三次參軍,凡爵自不更(第四級爵)以下、十五歲以上的男子,隨時都有被徵調當兵的可能。

商人日子更不好過。商鞅變法,重本抑末,仇商排商很厲害,一切商務活動都被當作不務正業,當事者會受到謫罰。比如,朝廷徵發運輸的勞役,百姓有到縣裡僱車或轉交給別人運送的,應依法論處。甚至男人娶商人之女為妻也要受到嚴厲的處罰,如史料記載:“城父繁陽士五(伍)枯取(娶)賈人子為妻,戍四歲。”

商人的社會地位極低,在徭戍方面與犯罪之人等同。《史記·秦始皇本紀》雲:“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戌。” 《漢書.晁錯傳》雲:“秦時,北邊胡貉,築塞河上,南攻揚粵,置戍卒焉……因以謫發之,名曰謫戍。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

大秦帝國“啞鈴型”的社會結構,是其二世而亡的重要社會原因

與此同時,商鞅變法肯定了土地私有化的合法性,並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發展。王翦伐楚前向始皇請“美田宅園池”,說“有功終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時以請園池,為子孫業耳。”這說明置私田並不違法。不為封君,也可以擁有私人土地。

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過程,是土地兼併和人身依附關係逐漸加強的過程。司馬遷說:“天下爭於戰國,貴詐力而賤仁義,先富有而後推讓,故庶人之富者或累鉅萬,而貧者或不厭糟糠。”董仲舒說:“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制,愈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裡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秦統一之初,僅遷之咸陽一帶的豪富竟然有十二萬戶之多,是有一定社會根源的。

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實田”,土地私有制在統一的國家中,獲得了合法地位,這應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全國範圍確立的標誌,進一步加劇了土地的兼併。陸賈說:“秦始皇驕奢靡麗,好作高臺榭,廣宮室,則天下豪富制屋宅者,莫不仿之。設房闥,備廄庫,繕雕琢刻畫之好,博玄黃琦緯之色,以亂制度。”《鹽鐵論》則說:“始皇數幸之郡縣,富人以貲佐,築道旁。”都說明了階級分化和土地兼併的嚴重情況。

凡此種種,都對中產階層造成了致命的衝擊。對比戰國初期的一些農民生活狀況,更能看出秦代以自耕農為代表的中產者紛紛破產的情形。《漢書》在追述戰國初期的情況時,曾算了一筆細賬:“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傷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貴也。” 什一之稅,農民生活尚且如此,沉重至“收太半之賦”的賦稅制度,中產階層生活豈能不常困,如若遇到天災人禍,也只能出賣自己的土地,導致破產,淪為無產者。

大秦帝國“啞鈴型”的社會結構,是其二世而亡的重要社會原因

大秦帝國建立之前,秦國整個社會已是“啞鈴型”社會,但是因為實行軍功爵制,促進了社會垂直流動,人們還有階層躍升的希望和動力,國家尚能保持穩定,而大秦帝國建立後,軍功爵制已名存實亡,“啞鈴型”社會結構固化,且賦稅、徭戍負擔很重,龐大的貧困階層的生存受到了嚴重挑戰,他們要想改變自己的命運,只能採取暴力手段推翻秦王朝的統治。這是秦王朝迅即覆亡的重要社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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