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帝国“哑铃型”的社会结构,是其二世而亡的重要社会原因

大秦帝国二世而亡,从因果关系讲,是多因一果。因此,分析大秦帝国二世而亡的原因也有多个视角。

从社会结构看,秦代社会是一个“哑铃型”社会,即中产阶层人数较少、贫富两极分化,这是大秦帝国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

大秦帝国“哑铃型”的社会结构,是其二世而亡的重要社会原因

经验表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是“橄榄型”社会,在其社会结构中,中产阶层人口数量庞大、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人口数量都是少数,那么,这个国家的社会就比较稳定。因为,这表明国家政策有利于大多数人生活状况的改善和幸福指数的提升;庞大的中产阶层对社会贫富分化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对社会利益冲突有较强的缓冲功能。

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呈“哑铃型”,即中产阶层人口数量偏少、贫富两极分化,那么,这个国家和社会就容易发生动荡。因为,这表明国家政策只符合少数人的利益,不利于整个社会成员生活状况的“帕累托式”的改善,会导致贫富矛盾尖锐。

战国初期,由于秦国一直以来就不存在“授土授民”的分封制以及封建制改革进展缓慢,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还不像后代那么严重,整个社会形成了庞大的中产阶层,是一个“橄榄型”的社会,因此,秦国社会比较稳定。

这一时期,中产阶层成为社会稳定的“基本盘”,其构成为:

一是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这种自耕农数量庞大,且规模不断扩大。比如,打破“国人”与“野人”界限,改变“野人”身份,一部分“野人”成为自耕农。比如,政府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外邦人入秦垦荒。史载:“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商鞅采取授给好的田宅,免除劳役、兵役,使其专心务农的政策,招徕三晋之人跑到秦国垦荒,这些人变成了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自耕农是小农经济的基础,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来源,因此,国家非常重视对自耕农的控制和管理。秦国实行编户齐民,建立户籍制度、什伍组织等,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家赋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是耕种国家土地的佃农。秦国拥有大量的国有土地,国家采取授田的方式,有时也授给农具、种子,鼓励农民耕种国家土地,农民缴足国家规定的粮草,余者归己。实质上,就是国家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农民上缴地租。地租,即田赋,亦为土地税,租地耕种的农民上缴的粮食,包括禾稼,构成地租。这就形成了耕种国家土地的佃农群体。那时,秦国的赋役负担还不是很重,佃农在平年、丰年应该总有盈余,属于中产阶层。

三是国家的低级官吏。自斗食以下者,为低级官吏。《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颜师古 注:“《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一説,斗食者,岁奉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那么,斗食究竟岁俸几何?《墨子·杂守》:“斗食,终岁三十六石;参食,终岁二十四石。” 孙诒让间诂引苏时学曰:“据下言斗食食五升,又言日再食,是一食五升,再食则一斗,以终岁计之,当三十六石也。”斗食者岁俸三十六石,是否属于中产阶层呢?据1964年西安市三桥镇出土的秦始皇三年(公元前244年)“高奴禾石铜权”测量得知:一石相当于现在的30.75千克。秦简证实,当时一切粮食的折算,都是以“粟”为标准。《仓律》曰:“稻禾一石,为粟二十斗。”“叔(菽,大豆),荅(小豆)、麻十五为一石。”均指折合“粟”的重量和容量。此外,还规定了各种成色的大、小米折合为“粟”的比例。岁俸三十六石,就是岁俸禄米1107公斤。以斗食者一人养五口之家计算口粮,月人均近37斤,吃饱饭没问题,还会有节余,大致可岁余禄米600斤左右。可见,斗食以下低级官吏也属于中产阶层。

四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战国初期,秦国并不像后代那样排斥商业活动和商人。在秦穆公时代,秦国都雍城不仅有巍峨的宫殿建筑,而且有繁华的商业区。这时已出现了经营商业的“贾人”:“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商业集中活动的场所称为“直市”,其地在“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这时已出现货币:“秦穆公使人厚币迎蹇叔,以为上大夫。”当然,秦国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只居次要地位,商品交易量和规模有限,交易地点也只集中于城市。秦献公时,秦国于公元前378年“初行为市”,明令允许在国都内进行商业活动,此时的商业活动与奴隶制社会“工商食官”制度下的商业活动有本质的不同。此举促进了商业资本的发展,加速了旧生产方式的瓦解。战国初期,虽然秦国的商人数量不会很大,但他们有一定的经济地位,大多数商人生活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属于中产阶层。

此外,一小部分国家手工业者,尤其是能工巧匠,生活并不窘迫,也属于中产阶层。

大秦帝国“哑铃型”的社会结构,是其二世而亡的重要社会原因

商鞅变法,促进了秦国社会垂直流动,给秦国发展注入了活力,但也使秦国开始由“橄榄型”社会向“哑铃型”社会转变。

商鞅变法,重奖勤劳致富和建立军功者。努力务农,通过耕织使粟米丰收、布帛多产者,免除其自身的徭役。立有军功者,按照规定标准受封升爵。王室人员不经过军功评价,不得列入宗室谱籍。如此,明确尊卑爵秩的等级,各自按照不同等级占有田、宅,奴婢穿衣服也要符合家庭的等级。这种鼓励农战的政策,使务农者富上加富,使获得军功者得以实现阶层跃升。秦国在统一战争中,大量的军人因功获爵,拥有数量不等的国家奖赏的田、宅,甚至家臣,虽然一部分人由贫困阶层上升至中产阶层甚至富裕阶层,但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呈恶化趋势,有些人的生活更加困难,甚至成为无产者。

因为,商鞅变法后,秦国农民的赋役负担加重了。在原来征收田租(土地税)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户赋(人头税),田租按土地数额征收,户赋按户口征收,凡是傅籍人丁都要负担,即使完全没有土地的农民,也要服役。

秦国的中小地主和自耕农一样需要按“受田之数”向国家缴纳赋税,不仅如此,还有人头税、杂徭、军役,名目繁多,赋税负担很重,到秦二世时,“收泰半之赋”,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劳动产品,被国家以赋税的形式掠夺而去,导致大量农民破产。

秦国的劳役、兵役负担也是很重。大秦帝国北有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修宫殿,造陵墓,筑长城,辟驰道,兴水利,劳民甚烈,仅防御匈奴,就“发天下丁男,以守河北,暴兵露师十有余年,……又使天下蜚刍挽粟,起于东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

李开元在《秦崩》中说:“依照秦政府的规定,年满十七岁的男子,都有为政府服劳役和兵役的义务,兵役和劳役不分,每年在本县服役一个月,算是常年有的徭役。除此之外,一生当中,还有一年在本地本县服役,一年在外地服役,外地或在首都,或在他郡。这两年集中的徭役,算是一生中的大役,特别是一年的外役,背井离乡,最是沉重。泗水亭长刘季,始皇帝三十五年派上了到咸阳修建阿房宫的徭役,为期一年。”但因为形势的需要,秦国常常会突破或背弃兵役制度,如“长平之战”,年满十五岁以上的男子被悉数征发,如云梦秦简中一位叫“喜”的低级官吏在秦始皇三年、四年、十三年曾三次参军,凡爵自不更(第四级爵)以下、十五岁以上的男子,随时都有被征调当兵的可能。

商人日子更不好过。商鞅变法,重本抑末,仇商排商很厉害,一切商务活动都被当作不务正业,当事者会受到谪罚。比如,朝廷征发运输的劳役,百姓有到县里雇车或转交给别人运送的,应依法论处。甚至男人娶商人之女为妻也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如史料记载:“城父繁阳士五(伍)枯取(娶)贾人子为妻,戍四岁。”

商人的社会地位极低,在徭戍方面与犯罪之人等同。《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戌。” 《汉书.晁错传》云:“秦时,北边胡貉,筑塞河上,南攻扬粤,置戍卒焉……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

大秦帝国“哑铃型”的社会结构,是其二世而亡的重要社会原因

与此同时,商鞅变法肯定了土地私有化的合法性,并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王翦伐楚前向始皇请“美田宅园池”,说“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这说明置私田并不违法。不为封君,也可以拥有私人土地。

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过程,是土地兼并和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加强的过程。司马迁说:“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者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愈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秦统一之初,仅迁之咸阳一带的豪富竟然有十二万户之多,是有一定社会根源的。

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土地私有制在统一的国家中,获得了合法地位,这应当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确立的标志,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的兼并。陆贾说:“秦始皇骄奢靡丽,好作高台榭,广宫室,则天下豪富制屋宅者,莫不仿之。设房闼,备厩库,缮雕琢刻画之好,博玄黄琦纬之色,以乱制度。”《盐铁论》则说:“始皇数幸之郡县,富人以赀佐,筑道旁。”都说明了阶级分化和土地兼并的严重情况。

凡此种种,都对中产阶层造成了致命的冲击。对比战国初期的一些农民生活状况,更能看出秦代以自耕农为代表的中产者纷纷破产的情形。《汉书》在追述战国初期的情况时,曾算了一笔细账:“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伤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也。” 什一之税,农民生活尚且如此,沉重至“收太半之赋”的赋税制度,中产阶层生活岂能不常困,如若遇到天灾人祸,也只能出卖自己的土地,导致破产,沦为无产者。

大秦帝国“哑铃型”的社会结构,是其二世而亡的重要社会原因

大秦帝国建立之前,秦国整个社会已是“哑铃型”社会,但是因为实行军功爵制,促进了社会垂直流动,人们还有阶层跃升的希望和动力,国家尚能保持稳定,而大秦帝国建立后,军功爵制已名存实亡,“哑铃型”社会结构固化,且赋税、徭戍负担很重,庞大的贫困阶层的生存受到了严重挑战,他们要想改变自己的命运,只能采取暴力手段推翻秦王朝的统治。这是秦王朝迅即覆亡的重要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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