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9歲女童被惡犬咬死 律師:狗主人最高可判7年

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27日訊近日,據媒體報道,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一名9歲女童在上學路上被兩隻惡犬咬傷拖拽致死。

9歲女童被惡犬咬住脖子拖行50米 不治身亡

據瞭解,悲劇發生在11月21日7時40分左右。女童就讀於曲陽縣崔古莊小學三年級,往常都與姐姐結伴上學,但事發當天姐姐提前到學校做值日,女童的母親在將其送到學校附近後就轉身回家,女童獨自走剩下的一段路時,兩隻大型犬突然躥了出來,其中一隻黑色惡犬咬住了女童的脖子,並試圖將她拖走。

經過的學生看到這一幕,趕緊跑到學校求援,女童的姐姐趕來用石頭驅趕惡犬未果,只好跑回家中求助父母。女童父母趕到現場並趕走惡犬後,立即將女童送往醫院,但女童最終因傷勢嚴重不治身亡。

“叼著脖子,大概拖了50米。”有村民表示,“要是咬住了下半身、咬住了腿不至於死,特別好的丫頭被咬死了。”

燕趙都市報11月26日報道稱,涉事的兩條大狗為牧羊犬,主人表示不知道兩條狗從家中跑出。但根據當地村民的說法,牧羊犬主人平時都將狗拴在家裡,事發當天應該是出門遛狗但沒有拴繩。

據瞭解,事發後兩條牧羊犬已被相關部門帶走,女孩家屬與牧羊犬主人正在協商。26日下午,保定市公安局曲陽分局靈山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此案已經交由刑警隊負責。

惡犬傷人甚至將人咬傷致死狗主人最高可判7年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謝振華律師表示,犬傷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當引起,飼養人即使不知道犬隻已脫離管理,實際上也屬於沒有盡充分的管理義務。因此,不論飼養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謝振華說,若犬隻飼養人已經做好充分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隻出逃並傷人,且飼養員在合理期限內未能發現或發現後立即阻止後續危害情況的發生的,則不需負刑事責任。但本事件中,涉事犬隻在一般行人會出入的公共地區突然出現,犬隻飼養者顯然未盡到對犬隻合理的看管義務,且犬隻直接咬向行人,極大可能是沒有給犬隻配備頭套的。因此,此事件中的犬隻飼養人已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謝律師表示,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隻飼養者一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罰可達到有期徒刑7年。

此外,如果是犬隻飼養者在未提供充分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主動將烈性犬隻帶至公共場所後致人受傷,還有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犬隻飼養者還應以受害方遭受的損失來承擔民事責任。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邢鑫表示,民事責任方面,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狗致人損害是因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如受害人挑逗、刺激狗時將狗激怒),則受害人存在一定過錯,飼養人的責任可以相應減輕,但該舉證責任由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根據現有報道,此事中受害人並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應減輕責任。如果飼養人飼養的是國家禁止飼養的烈性動物,比如藏獒等,不管由於什麼原因致人損害,飼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狗主人因狗咬傷人致死被判刑已有先例

閃電新聞記者瞭解到,此前已有狗主人因狗咬人致死被判刑的案例。

2019年5月8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一起案件顯示,2018年2月,被告人李小京將自家蝦塘邊的一隻馬犬及一隻比特犬鬆開,因著急出門未將這兩隻狗重新拴好,被害人路過李小京家蝦塘時被兩隻狗追趕撕咬後死亡。經安徽省永泰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害人系動物撕咬致右頸部撕咬傷、右頸內動脈離斷,終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小京因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鑑於被告人李小京案發後自動投案並自願認罪,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經五河縣司法局評估,被告人孫正超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對其宣告緩刑不致對所在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最終李小京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2014年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2013年5月27日6時許,周某因管理不善,導致其飼養在苗圃內的兩隻杜高犬逃脫,並將在附近晨練的陳某國咬傷,導致其失血過量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法院審理認定:周某在未對空置房門和圍牆進行修繕和加固,且未安排人員看守的情況下,主觀上輕信將二隻杜高犬分別關養在空置房和簡易犬舍內即可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導致其所飼養的二隻杜高犬竄出將被害人反覆撕咬致其受傷後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該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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