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應該如數返還彩禮

近日,市民王某給本報《社區週報》法官欄目打來電話反映,今年,他與女朋友李某訂婚時贈送了52000元彩禮,現在雙方解除了婚約,要求對方返還彩禮時,對方稱這筆錢已用於購房了,無法返還,王某為此十分煩惱,希望通過晚報尋找一條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

事情緣由

王某說,他和李某都是海北州海晏縣人,一直在西寧打工,2018年7月份,經人介紹他與李某相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今年8月份訂婚時,按照當地農村習俗,他將52000元彩禮錢贈送給了李某,10月份,雙方因脾氣性格不合,終止了戀愛關係,但就彩禮是否返還一事協商未果。

雙方說法

王某認為,他贈與李某的彩禮錢是以與其結婚為條件的,現雙方終止了戀愛關係,結婚未成,李某應該如數返還彩禮;而李某認為,彩禮是王某家贈送的,現已用於買房,她家確實拿不出這筆錢,無法返還,只能等到將來有錢再還,對於王某的請求不予採納。

律師說法

青海延輝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我國法律一貫強調男女之間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自由原則,不提倡以給付財產為締結婚姻關係的條件。一般來講,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贈送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給另一方,應認定是以結婚為目的附條件贈與,如果贈與的所附條件(即締結婚姻)客觀上不能成就,因贈與未生效,受贈人應當返還贈與物,贈與物不存在的,應當返還對應的折價款。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等三種情形,收受的彩禮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長短酌情予以適當返還。本案中,王某提出的訴求是受法律保護的,李某應該如數返還彩禮,如果遭到拒絕,可以訴諸於法律。

記者 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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