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应该如数返还彩礼

近日,市民王某给本报《社区周报》法官栏目打来电话反映,今年,他与女朋友李某订婚时赠送了52000元彩礼,现在双方解除了婚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时,对方称这笔钱已用于购房了,无法返还,王某为此十分烦恼,希望通过晚报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事情缘由

王某说,他和李某都是海北州海晏县人,一直在西宁打工,2018年7月份,经人介绍他与李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今年8月份订婚时,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他将52000元彩礼钱赠送给了李某,10月份,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终止了恋爱关系,但就彩礼是否返还一事协商未果。

双方说法

王某认为,他赠与李某的彩礼钱是以与其结婚为条件的,现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结婚未成,李某应该如数返还彩礼;而李某认为,彩礼是王某家赠送的,现已用于买房,她家确实拿不出这笔钱,无法返还,只能等到将来有钱再还,对于王某的请求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我国法律一贯强调男女之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不提倡以给付财产为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一般来讲,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如果赠与的所附条件(即缔结婚姻)客观上不能成就,因赠与未生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赠与物不存在的,应当返还对应的折价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等三种情形,收受的彩礼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酌情予以适当返还。本案中,王某提出的诉求是受法律保护的,李某应该如数返还彩礼,如果遭到拒绝,可以诉诸于法律。

记者 曙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