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離開公司就必須退掉股份?

氫原子很生氣


優秀的公司股權制度設計,是建立在離開公司就必須退掉股份的制度之上的,而錯誤的股權設計才會讓離開公司的人還持有公司的股份,為什麼這麼說呢?

首先,公司股份持有者有幾種來源,一種是用現金投資公司,做為公司股東,這一種是投資者,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投資者拿的是真金白銀,拿的是現金,按照股份分紅,是合情合理的。二是技術入股,擁有某項核心的專利技術持有公司多少股份。三是公司高管或者說員工激勵,為了鼓勵員工為公司發展做貢獻而持有的公司股份。我們重點討論的是技術入股和高管員工持股。

其次,為什麼說優秀的公司股權設計制度是建立在人離開公司必須退掉股份的基礎上。以華為為例:華為的成功與華為的股權制度設計密切相關,華為的員工和高管持股是放在工會,只參與公司的分紅,不參與公司的決策,任何員工或者高管離開華為,必須退掉華為的全部股份。這種制度就保證了華為總能讓後來的優秀員工有用武之地,鐵打公司流水的兵,公司可以長久存在,員工是永遠流動的,在公司幹,對公司有貢獻的人可以擁有股份,可以股份分紅,公司建立了一個為有能力的人才願意與公司一起成長的才人發展平臺,這樣的公司才有競爭力,華為正是憑藉著這種持續的核心競爭力才在同行業中脫穎而出的。

其三,反觀那些失敗的企業,因為股權設計的失敗,即留不住人才,又因為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股權糾紛搞的亂七八糟,最後的結果只能是公司經營失敗。

所以,一個基業長青的公司,在股權設計上只能是離開公司就必須退掉股份。如果您認同我的觀點,請加我的關注並點贊。如果您的企業遇到融資,市場,品牌,利潤低,投資,產業升級,資本運作等難題,歡迎從我的首頁導航條中點擊加入我的“圈子”提出諮詢,謝謝您們的支持。


金融學家宏皓教授


1、股東退股的方式:我國的公司法規定,股東退出公司只有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的兩種方式。

2、利益分配:不管股東採用什麼方式退出,責、權、利必須一起轉讓,所以不存在分配盈餘公積金這種可能。轉讓時退股股東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公司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退股股東應當提供擔保。當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時,退股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第二,公司收購價格不能超出公司的淨資產,否則,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失。

第三,股東退股應當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減資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債權人,債權人不同意股東退股的,公司應當清償其債務,然後繼續進行退股工作。這防止股東和股東或公司串通起來逃避公司債務的重要防範措施。

擴展資料:

退股要求:

按照修訂之前的公司法,股東投資有限公司以後,將與公司緊緊地綁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東“用腳投票”自由進出公司。但是,經濟生活的實踐卻又提出了股東退股的種種要求,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股東投資於公司,通常對公司的商業計劃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預期,當商業計劃的風險大大超過其預期時,股東就會產生退股的念頭,從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資風險。

第二,股東死亡。股東投資公司後,股東依法享有股權。股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當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應當列入遺產,由繼承人進行繼承。

根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和子女。當這些繼承人不願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就成為繼承人的渴望。

第三,股東離異。當股東婚變,夫妻雙方離異時,有關股東權益的分割問題就會被提出來。由於夫妻雙方已經反目,作為非股東的一方配偶絕不可能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

這時,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給非股東的配偶,就成為非股東的配偶的強烈要求。

第四,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資本多數決是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的一項基本原則,資本多數決雖然確立了資本民主主義,有利於鼓勵投資。

但是資本多數決也往往被控股股東濫用,導致控股股東壓榨小股東,攫取不當利益。當小股東奮起反抗而沒有效果時或者小股東不願浪費太多的經濟和時間時,逃離公司就成為其理性的選擇。

第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認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東之間多數能團結和睦,公司表現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隨後發展變化的情況往往會造成股東之間失和,當矛盾雙方股東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數對等時,公司就會陷入僵持狀態中。僵持不是結果,最終會有一方股東選擇離開。

第六,股東的出資面臨法律強制執行。

第七,其他情形。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當上述情形出現時,股東提出退股,要求將自己的投資抽回來往往成為一種客觀需要。但是,這一合理的要求卻碰到了法律障礙。

修訂前的我國《公司法》第34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面對這一明確的法律規定,股東無法提起退股訴訟,股東們在章程中關於股東退股的約定也面臨被法律否定的命運,已經實際退股的股東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東也要同舟共濟。

要求退股的股東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成為其出資的囚徒,被鎖定在公司中。

面對這一法律規定,人們在投資於有限公司時,就顯得格外小心謹慎,考慮到有去無回的法律規定,就會產生猶豫和躊躇,尤其是小額投資更是如此。人們投資的積極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80後安裝小張


第一種情況: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離職不需要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了,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回購其股權的三種情況

  •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除法定的三種情況以外,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特殊約定,股東離職時不需要強制性退股。

第二種情況:公司章程做出了特殊約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三種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份的法定情形,沒有禁止有限責任公司與股東自行約定其他股份收購的情形,公司在法定情形之外,可以規定若干的約定情形,不過,這一規定不能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不能侵犯公司的利益和股東的權益。

所以基本原則可見是不排斥公司與股東之間另行約定其他股份回購即強制退股的情形,但是不能侵害公司的利益和股東的利益,這也就意味著必須滿足如下幾個條件才可能導致股東離職時的強制退股合法合理。

  • 1.股東股權價值回購的估值方法必須合理,不能侵害股東的合法權益;
  • 2.股東離職時股權回購的意思表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基於上述兩種條件情況下,才可能是的股東離職時強制退股能夠順利履行,否則極容易引發糾紛。

麋鹿說法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1440, "vposter": "http://p0.pstatp.com/origin/2e27a000de10a054a90f0\

Rain906


公司不允許保留股份。


titihu


離開公司不一定要離開要退股份。因為你在公司有股份,就代表是公司的股東,你在公司工作是代表的是公司的員工,你離開公司就代表你已經不在公司工作,但是你的股份還存在仍然是公司的股東,是不需要退出股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分開的,不能混為一談。


唐國詳道局思想


公司將股權分配給本公司職工持有,是將職工利益與公司效益掛鉤,將個人未來發展和公司發展綁定在一起,是現代企業為了激勵職工比較常見的激勵手段,即常說的股權激勵。

通過股權激勵,將公司職工由單純為公司打工拿工資獎金的打工者變為公司的股東,個人職業目標的實現與公司的發展綁定到一起,更加有效激勵職工為公司發展創造價值,從而自身得到更好回報。

而當職工離開公司,無論是職工主動選擇還是因為個人問題被動離開,事實上就是與公司發展沒有關係,這種情況下,公司收回股份也是理所應當。

而且這應該是在股權激勵之時,就在簽訂協議中提前載明的,如果沒有載明此事項,則公司無權收回。



道可道010


言下之意,不在公司的,就不能持有股份了,那那麼多炒股的散戶持有的是誰的股份。


查理世界CharlieWorld


離開公司就必須退掉股份沒有這個說法,那只是合夥人自己規定的制度、比如5年內離開公司就必須退出股份的協議。作為剛剛起步的公司而言對合夥人尤其重要、如果幾個合夥人剛剛合作沒一年半內就離開那對其他全力以赴的股東是很不公平的。所以設定離開公司就必須退出股份是合夥人合作時就制定好的協議。


中原遊子網紅


因為不是內部人員了退掉股份也很正常!畢竟公司也有機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