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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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北極星固廢網訊:北極星固廢網獲悉,《汕尾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全文如下: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聽取民意,現將《汕尾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並請於2019年12月30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地址:汕尾市政府辦公大樓115室,郵編:516600)。

聯繫電話(傳真):3827363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汕尾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規範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和改善城鄉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和社會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及定義】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家庭廚餘垃圾和廢棄蔬菜、瓜果、花木等有機、容易腐爛的物質;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條【管理原則】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條【政府責任】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建設,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把生活垃圾分類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等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縣級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創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手段,開發、建設和推廣生活垃圾分類信息化、智能化系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建設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納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汙染防治的指導和監督,對有害垃圾的收集、利用、處置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進行肥料化處理的技術指導和對肥料化處理成果使用的協調推廣,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指導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學校、幼兒園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和實踐活動。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文廣旅遊、衛生健康、供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居委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指導和督促本村、社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村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和獎懲機制等作出約定。

第八條【宣傳教育】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和分類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活動。

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和法律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的分類意識。

第九條【社會資本參與】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管理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條 【激勵獎勵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機制,通過禮品兌換、物質獎勵等方式,調動村民、居民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積極性。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城鄉統籌】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同步推進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等設施的規劃與建設,促進城市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均衡化發展。

第十二條【因地制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地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管理模式,科學合理地規劃、建設和配置相關設施設備,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資源回收利用。

第十三條【專項規劃】市、縣級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確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確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總體佈局,統籌城鄉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與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收集轉運設施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選址應當符合相關規劃的要求,並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技術標準與規範進行建設。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滿足需要的原則,並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標準與要求科學設置。

農村地區應當設置符合規定的圍蔽生活垃圾收集點,垃圾箱(桶)應當帶蓋密閉,並定期清運、清潔、消毒,防止汙染環境。

現有設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治理計劃,並責令有關單位限期完成改造。

第十五條【汙染防控措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採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等汙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十六條【新、改、擴建項目配套建設分類收集設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配套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本期的配套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本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竣工後,配套分類收集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業主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轉運、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也不得改變其用途。

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點、轉運站等收集設施和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設施;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環境保護等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先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等措施,防止生活垃圾汙染環境。

第十八條【源頭減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和物流經營者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註和回收。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經營者應當採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措施,引導消費者減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義務,減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共同保護和改善城鄉環境。

第十九條【分類投放指南】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便於識別、投放的原則,結合城鄉生活垃圾的特性和處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和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

第二十條【分類管理責任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城市區域,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農村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樑、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公園、旅遊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築,由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七)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分類管理責任】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並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發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點的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

(三)根據本責任區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種類等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合理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有經營權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並每月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的臺賬。

第二十二條【分類投放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紙製品、塑料製品、玻璃製品、紡織品、金屬等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服務範圍內公佈回收服務電話,採取固定站點回收、上門回收等方式,開展回收服務;

(二)有機易腐垃圾應當瀝乾水分後投放至有機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廢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燈管、醫藥用品、殺蟲劑、油漆、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以及廢棄農藥、化肥殘餘及包裝物等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嚴禁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四)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無汞電池、菸蒂、紙巾等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法律法規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廢棄沙發、衣櫃、床等體積大、整體性強而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和居民家庭裝修廢棄物,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收集,或者臨時投放到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不得擅自投放至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樹木、枝葉、雜草等垃圾,應當集中堆放,並由綠化養護單位及時清運至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投放地點,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分類收集、運輸單位】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農村地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類收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單位分類運輸。

可回收物可以由單位、個人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管理責任人負責收集、運輸。

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垃圾由產生單位、個人自行或者委託的單位負責運輸。已約定物業服務企業運輸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或者委託的單位運輸,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督促。

第二十四條【分類監督】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規定重新分揀後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規定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拒絕接收。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單位拒絕投放、接收的,應當及時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受委託收集、運輸單位】 受委託從事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簽訂收集、運輸經營協議,並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農村垃圾收運】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業化的農村地區收集運輸隊伍,或者依法委託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收集與運輸。

第二十七條【收集、運輸作業規定】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二)使用密閉、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功能的作業車輛,或者按照分類後不同的生活垃圾類別分別配置相應的作業車輛;

(三)在作業車輛上標示明顯的分類標識,並保持作業車輛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四)及時清掃作業場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點、轉運站及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汙水;

(六)將分類垃圾分別運送至垃圾集中存放點、轉運站或者相應的回收網點、處置場所。

(七)實時、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

(八)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業規範、操作規程。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接收的可回收物的登記工作。

第二十八條【分類處置】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採取無害化焚燒、生化技術、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置。

鼓勵發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方式,結合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約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園。

第二十九條【處置要求】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二)餐飲垃圾應當交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用生化厭氧產生沼氣、堆肥、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禁止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於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飼養畜禽;

(三)有害垃圾應當交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應當通過焚燒、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理。

廢棄沙發、衣櫃、床等大件傢俱應當交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拆解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鼓勵大件傢俱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積極採取以舊換新或者無償回收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的大件傢俱進行回收利用。

鼓勵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棄塑料、玻璃、竹木、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第三十條【農村垃圾處理補充規定】 農村地區產生的家庭廚餘、畜禽糞便等有機易腐性垃圾,可以由村民採取直接還田、堆肥、生產沼氣等方式自行處理,或者投放至對應的垃圾收集容器,由村民委員會集中後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採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

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砂石、磚瓦等惰性垃圾,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可以採用填坑造地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一條【汙染控制】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汙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汙染物。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汙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定期將監測結果上報所在地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管轄範圍內的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必要時應當責令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開展環境影響的後評價,防止產生二次汙染。

第三十二條【分類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績效考核的內容。

文明創建主管部門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鄉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單位、衛生村、衛生社區等衛生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用】 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異地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和處置能力,並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生活垃圾的跨區域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輸出生活垃圾的行政區域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理的生活垃圾量,向輸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區域支付補償費用,用於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所在地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扶持等。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者違規的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收集或者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運輸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使用密閉、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功能的作業車輛,或者未按照分類後不同的生活垃圾類別分別配置相應的作業車輛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在運輸車輛上標示明顯的分類標識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及時清掃作業場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點、轉運站及周邊環境乾淨整潔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汙水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未實時、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擅自關閉、閒置、拆除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點、轉運站等收集設施或者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政府、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統籌規劃並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

(二)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監督檢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報告後不予查處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聯繫電話:010-65367702,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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