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土地確權政策實施以來,農村的房屋及土地都有了更明確的歸屬。宅基地是我們百姓最為關心的問題,本次我們來聊一聊宅基地申請及所有權等相關問題。
“一戶一宅”原則
我們常常聽到一戶一宅原則,其實很好理解,就是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想要給農村宅基地確權,就必須堅持“一戶一宅”,多佔的宅基地是無法進行確權登記的。
如何認定“一戶一宅”?
一戶一宅原則是根據公安部門管理的戶籍來認定,不過也有例外情況,有些家庭可以作為特殊村民“戶”對待,即以下情況可以單獨分戶:
- 已婚且已分家單獨居住生活的
- 未婚但年齡已滿二十週歲且已單獨居住生活的
- 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未成年人
- 通過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進行登記
因婚嫁關係居住在外村,但戶籍仍在本村的,夫妻雙方只能選擇在其中一方擁有宅基地,申請確權登記。
哪些人可以申請宅基地?
年滿20週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這個時候可以申請宅基地。
還有一些城鎮居民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農村沒有住宅的,申請宅基地也沒有限制。
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情況,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宅基地。
如果說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等狀況下,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
這些情形宅基地使用權會被收回
雖說宅基地申請下來,農民擁有了使用權,但是,如果使用不當,也可能會被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得注意!
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或國家建設徵用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遷建住宅,新房建成後,無故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就會被強制收回。
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被回收,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
因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如果子女已經有了自己的宅基地,那麼父母的宅基地則不能被繼承,就會被收回了。
因遷移、病故等原因銷戶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被收回很正常;但非法轉讓宅基地的情況被發現,也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還有一種情況,宅基地申請下來之後,沒有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比如申請建房,卻把宅基地用來建大棚或者做別用,同樣會被收回使用權。
如果還沒進行宅基地確權,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報鄉鎮府審批通過後,就可到國土資源所申請確權發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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