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如何申請綠地變停車位?

龍騰部落


1、 小區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對建築物內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所以,小區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

2、 綠地改建為停車位,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

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小區內的綠地屬於附屬設施,其改建或改變用途或用於經營性活動,應當按《物權法》規定的業主議事程序經業主共同決定。物業公司擅自將綠地改建為停車位,侵害了業主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管理權。

3、 王某等居民可以作為權利人主張物業公司將停車位恢復為綠地

小區如果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可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起訴物業公司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小區因各種原因,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也很難形成業主的多數意見,筆者認為,王某等業主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物業公司將停車位恢復為綠地。《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以上規定,權利人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王某等作為業主,對綠地有共有權,應當屬於權利人,具有對共有部分請求物權保護的訴權。

【不同觀點】

就“業主以自己名義對共有部分請求物權保護”的問題,有不同觀點認為:以改建停車位等行為為由提起訴訟,該項訴訟請求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個人訴求不能代表小區多數業主的意志。因此,業主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的救濟方式於法無據。

在實踐中,要結合當地的司法實踐選擇維權途徑。另外,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時,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提出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申請,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議事規則》《管理規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作為全體業主代表主張權利,能更好維護業主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管理權。



太原資深房產專家


小區綠地屬全體業主共有,應召開業主大會,只有參加的人數和同意的人數都超過三分之二,才能通過,小區內的綠化面積要達標,還須經過規劃和園林管理等政府部門審批,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


建造師考客


1,小區綠化是開發商經過專家設計,住建委,房管局審批通過的,也是有城管街道認可,業主買房時候也知道並認可的。

2,變更原有的設計方案,必須先取得規劃部門的準,再經過業主大會的表決通過 私自更改綠地為車位的,未經同意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小區的綠化帶,屬於城市綠化面積,未經批准就改成停車位,是違法行為,依法要受到綠化行政處罰。

4,如果小區業委會經過全體業主同意,上報物業公司,再由物業管理人員和業委會主任共同上報城管,房管局,等有關部門同意後也可以根據實際要求變更為停車位的!

不知道能不能幫助到你,我只能回答這麼多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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