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古代,一旦犯了十種罪大惡極之罪,便不可赦免。西漢時,曾存在“大逆不道不敬”罪,北齊法典《齊律》在其基礎上總結出了“重罪十條”,稱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到隋朝時,因為統治者信奉佛教,在《開皇律》中對北齊所列的十條重罪稍做增益之後,引人佛教“十惡業”的說法,形成了“十惡不赦”的說法。具體是:
一日謀反:此被視為十惡之首;
二日謀大逆:指毀壞皇家宗廟、陵墓和宮殿等;
三曰謀叛:指背叛朝廷;
四曰惡逆:指毆打甚至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五日不道:指殺別人一家三口以上或肢解人,以及用巫蠱害人;
六日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家祭祀的器具和皇帝日用品等;
七日不孝:指對祖父母、父母不孝,或守制期間作樂等;
八曰不睦:指謀殺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九日不義:指謀殺官吏,土兵殺將領,學生殺老師,女子在丈夫死後立即改嫁等;
十日內亂:指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隋朝之後的歷代都將這十條罪寫在法典最前面,以示嚴重,並規定不得放免。可以看出,“十惡”是因為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君權、父權、神權、夫權等核心權力,才會如此不可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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