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執行攻堅丨二人惡意處置財產,法院:拒執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

失信被執行人拒執的手段層出不窮



比如說

↓ ↓ ↓

“戲精附體”,阻礙執行

武平執行攻堅丨二人惡意處置財產,法院:拒執


隱匿行蹤,逃避執行


武平執行攻堅丨二人惡意處置財產,法院:拒執


轉移財產,拒不執行


武平執行攻堅丨二人惡意處置財產,法院:拒執

......


這些深深的“套路”

歸結起來,其實就是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

卻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

殊不知,情節嚴重的將涉嫌拒執罪。


武平執行攻堅丨二人惡意處置財產,法院:拒執

2018年以來,武平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9件11人(含1個單位法人)

武平執行攻堅丨二人惡意處置財產,法院:拒執

武平執行攻堅丨二人惡意處置財產,法院:拒執

近日

武平法院依法公開審理

2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轉移股份轉讓款拒執,難逃法網終獲刑罰

案情簡介


2009年7月至2015年7月,武平法院先後判決王某雲應支付羅某、王某等人貨款、借款共計22萬餘元,民事判決的原告分別在2009年及2015年申請強制執行,武平法院立案受理後已將相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給被告人。

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雲將其塑料製品廠的股份轉讓給劉某、熊某,同日,王某云為逃避法院強制執行,要求劉某將股份轉讓款15萬元轉入王某雲實際使用的王某福的銀行賬戶中。王某雲至今未清償上述判決的全部債務。武平縣公安局以王某雲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9年8月4日將其書面傳喚到案。


法院判決

武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告人在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生效後,故意隱匿、轉移財產以逃避人民法院執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具有坦白、前科劣跡、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多起等,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悔罪表現,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雲有期徒刑一年。


武平執行攻堅丨二人惡意處置財產,法院:拒執

逃避刑罰賠償責任 終究難逃拒執罪

案情簡介

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邱某賢持兇器故意傷害邱某身體致其輕傷二級。武平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邱某賢有期徒刑九個月,並判決邱某賢賠償被害人邱某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0311.13元,扣除已支付的21800元,仍應賠償68511.13元。邱某賢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又撤訴,一審判決於2018年6月15日發生法律效力。邱某賢於2018年9月4日刑滿被釋放。

同年10月24日,邱某賢與熊某、潘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其名下某套房以134萬元價格出售。收到上述款項後,邱某賢未按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將賠償款支付給邱某,而是用於歸還銀行房貸、信用卡透支款及其他個人借款,又以其母親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被害人邱某於2019年1月4日向武平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同月14日立案。至案發,被告人仍未向邱某清償全部賠償款。邱某賢於2019年8月12日主動到武平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明知自己負有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履行義務的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擅自處置、轉移個人財產,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前科劣跡等,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悔罪表現,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邱某賢有期徒刑六個月。


武平執行攻堅丨二人惡意處置財產,法院:拒執


@失信被執行人

武平執行攻堅丨二人惡意處置財產,法院:拒執

(武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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