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農村宅基地的主人已過世,其家裡沒有農業戶口繼承人,此宅基地還有別的辦法繼承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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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問題〗現在的農村宅基地的主人已過世,其家裡沒有農業戶口繼承人,此宅還有別的辦法繼承嗎?為什麼?

  • 〖現行政策〗201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案,再次明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基本原則,面積不得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即"一戶一宅""面積有規定"原則。
  • 同時規定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農戶擁有資格權和使用權,個別地方經批准開展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試點。網上"小產權房入市"是謠傳。
  • 在現行法律政策框架下,城市居民到農村買地修房建房或者直接購買農房,仍然是禁止的,主要是為了確保農產品總量供給和糧食安全。〖遠三看法〗一是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不能繼承。二是農民擁有農房所有權,非農業戶口繼承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遠景樓三農


我父母去逝了,家裡有一所老宅子,我想老了回老家養老,可為了孩子上學,我轉成非農業戶口了,但老家牆上寫上拆字,父母累了一輩子的房子要毀了,我心裡多難受,聽了各位專家的解釋,漸漸的有點心安,如果不拆,我該多高興,我在那裡必竟生活了四十五年,見房思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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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主人過世,家裡沒有農業戶口繼承人,其宅基地如何繼承?

1、宅基地主人過世,其身前的財產,包括宅基地建房,是其遺產,依照我國繼承法規定,其合法繼承人(包括沒有農業戶口身份的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2、非農戶口繼承人依法繼承宅基地建房後,可以暫住,直至宅基地建房成為危房;其間不得對房產進行修繕、推倒重建,也不得進行加建。如該房慢慢成為危房後,由村集體組織依法拆除,宅基地收歸集體所有。

3、非農戶口繼承人依法繼承宅基地建房後,符合回鄉條件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村集體。取得村集體戶籍後,繼承人可以對宅基地建房進行修繕,也可推倒重建。對於推倒重建的,要履行申請和審批手續。符合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依法重建。

4、對於修繕的,原宅基地權利面積不變;對於推倒重建的,以新審批核準面積為準建設,不得超越本省市核定人均最高面積標準。

5、非農戶口繼承人繼承宅基地建房後,暫住房屋期間,房屋仍然滿足安全居住條件,中途遭遇政府拆遷,非農戶口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拆遷賠償。

綜上,非農戶口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作為遺產的宅基地建房,只需要提供親屬關係證明,證明自己的合法繼承人地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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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壇法菜


城鎮戶口人員,能否繼承農村宅基地。這個問題一直都有爭議。這裡有一個文件,是認可城鎮戶口人員繼承農村宅基地。

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該文件明確規定,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而佔用農村宅基地,應當在《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繼承人為權利人。所以,是認可城鎮居民繼承宅基地的權利。

但是,這畢竟只是一個文件,並非法律法規,所以實踐中也鮮有法院適用該規定作為判決。而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是專屬於農村集體戶口人員的權利,城鎮居民不能享有該權利,故實踐中更多是不認可城鎮居民繼承農村宅基地。

不過,宅基地上的房產,城鎮居民可以繼承,這個基本不存在爭議。


葉律師


您好!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這種情況下,是不受繼承人戶口限制的;但不可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因為這種情況必須是同村戶口,並且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但也可以通過將宅基地上房屋賣給同村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的同村村民,從而間接獲得繼承收益。

下面將就這個問題進行詳細討論。

第一,“地”還是“房”?“產權”還是“使用權”?

宅基地是歸屬於村集體的福利性質的土地,產權歸屬於村集體所有,分到農戶手裡的只有使用權。所以想要繼承土地的使用權,要求繼承人必須有同村的戶口。

根據繼承法規定,宅基地土地上的自建房屋是屬於個人財產,農戶擁有自建房屋100%的產權。

不過法律歸法律,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可能把“地”和“房子”分開來處理,所以說本著“地隨房走”的原則,當繼承人繼承了房屋之後,也間接繼承了土地的使用權,只不過這種使用權是受戶口限制的。

第二,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情況有什麼差別?

1、如果繼承人戶口在本村,並且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的,那麼對於繼承下來的房屋可以在經過審批的情況下進行翻新、改造。

2、如果繼承人不符合以上條件:例如繼承人不是本村戶口;或者是本村戶口但已經分家且已分宅基地的;則只能以裝修為理由,對農村房進行小修小補;等到房子無法居住了,土地就會被收回了。

第三,可以通過轉讓給同村村民的方式,間接獲得繼承收益,具體操作方式如下:

1、首先由轉讓方向村集體提出轉讓申請,徵得同意後,並請求村集體開具轉讓證明。

2、轉讓雙方簽訂合法的轉讓合同。

3、簽訂完合同之後,轉讓雙方就前往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以及自建房過戶手續,辦理完成即可完成轉讓。

注意:轉讓價格必須是在村集體的指導價格下。部分宅基地改革試點地區可外村人交易,但城鎮人口是嚴令禁止進行農村房屋買賣交易的。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大家好,我是“農策分析”,一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三農工作者,下面,就結合工作實際,來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宅基地使用權擁有者已經過世,家庭中沒有農業戶口的成員,那麼,不論其子女是否為農業戶口,均可以通過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方式,取得該處宅基地“暫時性”的使用權。



宅基地不能“繼承”

宅基地,是村民無償使用、用來建設居住和生活房屋的村集體土地,其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農民享有的只是使用權,所以,不管子女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都是不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的。



如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如果子女是農業戶口,父母過世後,因為子女是村集體的一員,能夠繼續享受無償使用村集體土地的帶有福利屬性的權利,所以,其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主要是基於其作為村集體的一份子,才能享有的,並不是因為繼承而取得的。

如果子女是非農業戶口,按照《繼承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地隨房走”的宅基地政策,所以,非農業戶口的子女對於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主要是基於其依法繼承了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而享有的“暫時性”的對該處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之所以強調“暫時性”,是因為使用權也是有期限的,指的是宅基地上房屋未倒塌之前。



綜上所述,在農村宅基地的主人過世之後,家庭沒有農業戶口的成員,宅基地的使用權就由擁有該處宅基地房屋繼承權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房屋的形式,來獲得“暫時性”的宅基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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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策分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的農村土地管理法規上,農村土地包括耕地和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耕地,農村集體成員農戶家庭有承包經營權。宅基地,集體內的農民家庭有一戶一宅的使用權。農村耕地因為是農業生產用途,可以預定承包期限,比如第二輪承包是三十年,後又延長三十年,相加是六十年的明確年限。而宅基地的使用現在還沒有明確的使用年限。有些農戶家庭的宅基地己使用了幾百年。如題主所說,現在農村宅基地主人己過世,其家裡沒有農業戶口繼承人,此宅基地還有別的辦法繼承嗎?我認為此宅基地如果是合法宅院房舍下的長期使用的宅基地,己過世的主人有合法的宅基地上房產的直接第一繼承人,如兒子或女兒,是可以繼承的。關於農戶家庭宅院,雖然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但宅基地上的房產屬於農村個體家庭屬於私有財產,房屋的功能是人類生活居住的場所,房屋的這種居住生活的功能是由宅基地上的房屋和房屋下的地皮共同形成的,缺一便沒有居住生活的功能。宅基地主人過世,宅院繼承人在繼承了房產的所有權的時候,同時也繼承了該房屋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應該承認沒有該房屋宅基地的所有權,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這個與其它農村戶主過世,有農村戶口的人繼承是同樣的道理,有農村戶口的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宅基地,繼承的宅基地也是隻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同的是,在農村建設宅基地大變更的特殊情況下,有農村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再獲得宅基地,沒有農業戶口的繼承人再無權獲得宅基地。如果不出現這種大規模更替宅基地的情況,沒有農業戶口的繼承人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農村宅基地。只是在宅院登記上要有區別性註明。而在實際的操作上,農村實際上一致遵循一種不成文的規則,就是地皮隨房屋,己成為事實上的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地皮的使用權隨房屋建築物。更直接的說,農村宅基地的主人過世了,房屋的繼承人不是農業戶口,只要房屋繼承人不毀拆房屋或出賣房屋,就有房屋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權,有些地方可能會阻止該戶繼承人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新房,但一般不會阻止對舊房屋的維護加固,只要房屋在,宅基地的使用權就一直在,不會缺失。但如果是出現了通盤的農村集體宅基地的大轉換,重新申請宅基地的話,不是農業戶口的繼承人再不能申請新的宅基地。


老百姓寧


首先提醒一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對於宅基地的繼承是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變更登記。

家裡沒有農業戶口繼承人,那麼是無法“繼承”繼承宅基地,並且想要“繼承”宅基地不光需要農業戶口,還需要和宅基地主人是同一個村的村民才可以。

但是如果宅基地上還有自建的房屋,那麼作為繼承人是可以“繼承”地上房屋的,並且由於“地隨房走”的原則,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直到房屋自然滅失,這期間不能對房屋進行重建、翻建。

並且之前農村有分戶的做法,如果是已經分戶的繼承人,由於“一戶一宅”的原則雖然可以“繼承”宅基地,但是以後進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超過部分需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東友律師團


農村宅基地房屋可以繼承,誰說不能繼承拿文件政策來看一看,除你個人主動放棄,都能繼承,跟戶口在那沒關係,況且現有文件戶口進城,中共中央國務院,發文不但不收回承包地,宅基地,而且應保護其它合法權益。,

文化大革命結束,撥亂反正,過去資本家都不在了,他們的兒女,不論在何方,產業無從繼承,但都繼承了原有宅基地和房產,只要房產還在,無論何人政府必須倒房歸還'繼承人,房產不存在了,沒有經濟補償。

根據以上政策,目前只要有先人有合法一證一照,貫以先人名稱的土地使用證房屋執照,或有效證據的祖屋老宅都屬私人財產任何人政府不能佔用和所謂收回,誰敢說城市住宅樓老人去世就收回嗎?是一樣,不要沾點農村邊就小題大作敏感,直系家族關係可永遠繼承,如兒子,孫子,女兒,外孫。先人有遺囑除外。

國有國法,國家有策略和政策,不能瞎臆想,囉囉嗦嗦胡說。


用戶遼河人家


在我國的疆界幾乎不存在私有土地,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也是有年限的。我國自商鞅變法以來還實現戶籍制,城鄉二元結構,只有國家才能將集體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通過市場行為進行開發。瞭解我國的土地政策就知道宅基地的使用一項福利政策,本集體以外的成員不能享受。繼承的時候需要確權,也在房產權證中註明:非本集體成員繼承獲得。無法上市流通,也不能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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