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任用要從“伯樂相馬”向“機制選馬”轉變

時隔五年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充分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選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新經驗新成果,有效銜接了近年來出臺的相關新政策新法規,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的六大原則、擬任幹部考察須“過五關”等等諸多事項進行了明確,積極回應了幹部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提升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

千秋大業,貴在用人。過去,“伯樂相馬”作為我國傳統人才選拔的一個重要手段,在我黨的幹部任用工作中也發揮過重要作用,為黨內選出了大量優秀幹部。黨的幹部人事工作逐漸形成了一套“相馬”機制。但是,毋庸諱言,這種幹部選任制度是有其弊端的,尤其是在信息社會高速發展的新時期,偏向更為明顯。第一,這套“相馬”機制已經不能保證我們建立一支人數比過去大千百倍、知識結構極為複雜多樣、知識水平又必須日益提高的高素質幹部隊伍。第二,它不僅使選人用人問題上的不正之風難以避免,而且日趨嚴重。第三,它沒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要求,最終將會損害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

所以,這就需要一套制度機制來補救伯樂機制的不完善之處,用完善的制度、健全的機制選拔和任用好乾部,為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發揮積極作用。

實行“機制選馬”,就要落實到加強程序性民主建設方面,要具體體現在幹部的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監督等主要環節上。民主推薦是幹部工作走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必經程序和基礎環節。要避免出現為推薦對象“量體裁衣”、參與民主推薦的群體模糊不清、參與民主推薦的範圍過小、對民主推薦結果的評價及運用上缺乏定性等等問題。

實行“機制選馬”,就要在幹部民主推薦中,規範領導幹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的行為進行規範。要對推薦者和被推薦者的範圍與基本條件、推薦的方式、程序、要求作出明確規定。要負責地寫出書面推薦材料並署名,不能採取口頭推薦的辦法。要向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的推薦,而不是向領導幹部個人的推薦或私下打招呼,避免領導幹部利用推薦幹部的權力干擾或影響黨組織公正用人。

實行“機制選馬”,還必須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對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人選,實行任前公示制。要達到預期效果,按照“公示程序要嚴格,公示內容要全面,公示時間要充足,公示結果要尊重”的原則,充分尊重公示結果,發揮人民群眾自覺監督的積極性。對多數群眾不擁護、不贊成、不滿意的幹部,絕不能提拔重用。只有經過這些制度方面的“打補丁”,才能使黨的幹部選拔機制更加完善、科學。

(作者:饒浩 單位: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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