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環境汙染責任糾紛裁判規則18條


最高法院:環境汙染責任糾紛裁判規則18條

1.判斷社會組織是否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應重點從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實際行動及其所維護的環境公益與其宗旨和業務的關聯性等方面審查——指導案例75號: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寧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汙染公益訴訟案

本案要旨:社會組織的章程雖未載明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內容屬於保護環境要素及生態系統的,應認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關於“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解釋》第四條規定的“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也包括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有利於完善環境治理體系、提高環境治理能力、促進全社會形成環境保護廣泛共識的活動。社會組織起訴的事項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具有對應關係,或者與其所保護的環境要素及生態系統具有一定聯繫的,應認定符合《解釋》第四條關於“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具有關聯性”的規定。

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47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第75號

2.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數個法院都有管轄權時應將案件交由汙染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地法院管轄——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中華環保聯合會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環境汙染公益訴訟案

本案要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社會組織將實施環境汙染行為的法人分支機構以及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一併列為被告提起訴訟,應當確認該法人系適格被告。在數個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時,應當遵循環境公益訴訟的特殊規律,將案件交由汙染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便準確查明事實,依法確定責任,保障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案號:(2018)最高法民再177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年第4期(總第270期)

3.行為人未經許可將工業廢酸違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環境汙染,應當承擔修復受汙染環境的責任以排除已經造成的危害——連雲港市贛榆區環境保護協會訴王升傑環境汙染損害賠償公益訴訟案

本案要旨:造成環境汙染危害者,有責任排除危害。行為人未經許可將工業廢酸違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環境汙染,應當承擔修復受汙染環境的責任以排除已經造成的危害。為了達到使被汙染環境得到最科學合理的恢復這一最終目標,法院可以採取專家證人當庭論證的方式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當行為人的經濟賠償能力不足時,可以參照目前全國職工日工資標準確定修復費用,按照“誰汙染,誰治理,誰損害,誰賠償”的環境立法宗旨,要求行為人通過提供有益於環境保護的勞務活動抵補其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8期(總第238期)

4.由於河水的自我淨化,即使傾倒點水質得到恢復,也不能以此免除汙染者應當承擔的環境修復責任——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與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等環境汙染侵權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環境汙染案件中,危險化學品和化工產品生產企業對其主營產品及副產品必須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必須全面瞭解其主營產品和主營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是否具有高度危險性,是否會造成環境汙染;必須使其主營產品的生產、出售、運輸、儲存和處置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使其副產品的生產、出售、運輸、儲存和處置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或者產生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重大風險。雖然河流具有一定的自淨能力,但是環境容量是有限的。向河流中大量傾倒副產酸,必然對河流的水質、水體動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如不及時修復,汙染的累積必然會超出環境承載能力,最終造成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質得到恢復為由免除汙染者應當承擔的環境修復責任。

案號:(2015)民申字第1366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5期(總第235期)

5.環境汙染損害的主張者只需證明被主張者存在汙染環境的可能性——陳汝國與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水汙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對環境汙染損害因果關係,主張者只需證明被主張者存在汙染環境的可能性,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則由被主張者承擔。水產養殖物滅失後,可以根據實際養殖狀態與條件,參照地方性行政規章對國有漁業水域因工程建設佔用補償標準確定經濟損失。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3期(總第233期)

6.危險廢物產生者未依法申報危險廢物擅自委託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處理的,雖非直接侵權人也應承擔連帶責任——上海市松江區葉榭鎮人民政府訴蔣榮祥等水汙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我國對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行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依法承擔汙染防治責任,應向環保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以及處置等資料,同時應按照國家規定交由有相應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危險廢物產生者未依法申報危險廢物的具體情況,擅自委託不具備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理危險廢物的,屬於違反汙染防治責任的行為。因上述違法行為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危險廢物的產生者對於相關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並非直接的環境汙染侵權人為由免除法律責任,又由於危險廢物產生者的擅自委託行為系環境汙染事故的必要條件,故應與危險廢物的實際處理者承擔連帶責任。存在多個生產者的,可結合各自違法處理危險廢物的數量以及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擔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4期(總第210期)

7.不同的原告基於不同的訴權,就同一生態環境損害分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經當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兩江志願服務發展中心訴重慶藏金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汙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不同的原告基於不同的訴權,就同一生態環境損害分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經當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環境侵權民事案件與刑事犯罪、行政違法案件所要求的證明標準和責任標準存在差異,在不存在矛盾的前提下,民事案件認定的侵權行為可以與刑事案件認定的犯罪行為和行政案件認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有所不同。排汙單位委託第三方治理機構利用排汙單位的防治汙染設施從事汙染治理的,按照排汙許可的規定排放汙染物是排汙單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能通過民事合同轉移。排汙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從事第三方治理的環境服務機構故意不運行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造成環境汙染的,排汙單位應當與環境服務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侵權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告要求侵權人賠禮道歉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號:(2017)渝01民初77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3輯(2018.5)

8.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或公益訴訟人提出服務功能損失賠償請求的,法院應予審查並依法支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水汙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以適用人民陪審制為原則,陪審員可以按涉案專業領域選定。由環境資源審判法官、具有專門技術知識的陪審員和普通人民陪審員共同參與組成5人以上合議庭審理,將更有利於查清專業技術問題、把握民意表達,亦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的公眾參與原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所涉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等專門性問題,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分別申請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上述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對上述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針對專門性問題提出的意見,可以採取先專家論證、後當事人質詢的方式。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是指受損生態環境從損害發生到其恢復至基線狀態期間提供生態系統服務的損失量。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如果原告或公益訴訟人提出服務功能損失的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審查並依法支持,在服務功能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可以在確定被告所應承擔的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數額時,結合受損環境客觀情況、專家意見等因素予以酌情考慮。

案號:(2016)蘇民終135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8輯(2017.12)

9.建設項目周圍區域環境敏感目標發生重大變化存在損害環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應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重新審批——重慶市綠色志願者聯合會訴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水汙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周圍區域環境敏感目標發生重大變化存在損害環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請求人民法院禁止其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獲得批准、環境保護設施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前投入生產使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號:(2016)渝02民終772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6輯(2017.10)

10.噪聲汙染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但無高度蓋然性證據支持的間接損失不在損害賠償責任範圍之列——石阡縣甘溪鄉德寶竹鼠養殖場訴貴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環境侵權訴訟中,對環境汙染責任實行因果關係推定。但是,被侵權人應當提出初步的或蓋然性的證據,在侵權人的環境汙染行為與自己所受損害之間建立初步的關聯性。環境汙染責任系無過錯責任,環境汙染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通過環境影響測評只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並不影響汙染者對環境汙染責任的承擔。環境汙染給被侵權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既包括財產因環境汙染所遭受的直接損失,也包括被侵權人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但因環境汙染而未能獲得的利益。但無高度蓋然性證據支持的間接損失不在損害賠償責任範圍之列。

案號:(2015)遵市法環民終字第39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總第113輯(2017.7)

11.汙染者不能舉證證明地下水汙染全部系其他企業排汙行為所致的,地下水汙染物和汙染行為特徵汙染物能夠完全對應的,可以認定汙染者的行為與環境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訴許建惠、許玉仙環境公益訴訟糾紛案

本案要旨:雖然現場固廢汙水池內檢出的汙染物與地下水汙染物不完全對應,但地下水汙染物和洗桶行為的特徵汙染物完全對應,雖不能排除其他企業也汙染了地下水,但足以認定汙染者的行為造成地下水汙染。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產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汙染者不能舉證證明地下水汙染全部系其他企業排汙行為所致的,在地下水汙染物和洗桶行為特徵汙染物能夠完全對應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汙染者的行為與環境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案號:(2015)常環公民初字第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8輯(2017.2)

12.住宅電梯的設計、建築、安裝、驗收均達標不能推定電梯所產生的噪音的限制也是達標的——袁科威訴廣州嘉富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住宅電梯的設計、建築、安裝、驗收均達標的情況下,不能推定電梯所產生的噪音的限制也是達標的。電梯應接受《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50118-2010)的調整和約束,住宅電梯所產生的噪音不符合該規範的應予整改。

案號:(2015)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108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6輯(2016.2)

13.破壞生態環境的案件應以生態環境的修復為著眼點——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與謝知錦、倪明香等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法院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首先必須審查原告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破壞生態環境的案件應以生態環境的修復為著眼點,不僅要判令侵權人停止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更要判令侵權人承擔限期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責任,還要判令侵權人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判決的賠償款專款用於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體現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價值理念。

案號:閩民終字第206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35

14.環保案件專家輔助人意見不具備獨立證據效力,認定其效力應注重專家適格性、載體規範性、證言有助性與可靠性等方面的審查——盱眙衛崗牧業有限公司與盱眙淮潤工貿有限公司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環保案件專家輔助人意見並無獨立證據效力,其以彌補當事人庭審能力不足與強化司法者證據認知為初衷。認定專家輔助人意見效力,應注重專家輔助人的專家適格性、載體規範性、證言有助性與可靠性等方面的審查。

案號:(2017)蘇08民終54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17

15.即使受害人對高速公路噪聲汙染損害事實無法提供確切有效的證據,法官根據噪聲汙染的時間、強度等推定損害成立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吳軼、張嬰芝訴江蘇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高速公路產生的嗓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受害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對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由於噪聲汙染影響居民的身心健康為公眾所普遍認可,受害人對損害事實應承擔較低程度的舉證責任,即使受害人無法提供確切有效的證據證明損害事實時,法官根據噪聲汙染的時間、強度等因素推定損害成立的,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5)錫環民終字第1號

16.排放未納入環境標準的物質造成損害的構成環境汙染侵權——呂金奎等79人訴山海關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環境汙染侵權的證明標準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確立的高度蓋然性標準。在國家或地方標準對某類物質的排放控制要求未予規定的情況下,只要能夠確定行為人排放該物質造成環境損害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行為人就須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4)津高民四終字第22號

17.環境侵權案件中,就地恢復原狀可能造成對社會資源的較大浪費的,可判決通過異地恢復的方式來恢復生態容量——中華環保聯合會訴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建設工程未經批准佔用林地、改變林地用途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無法量化評估由於樹木面積減少導致生態損害賠償數額,原地恢復原狀可能會造成較大社會財富浪費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建設單位通過異地補植的方式來恢復生態容量。

案號:(2012)錫濱環民初字第0002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14

18.住宅樓地下室安裝配電設備致噪音汙染應拆除遷移——穆大紅等訴南陽市鑫東海置業有限公司等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就住宅樓負一樓安裝高壓配電設備情形,開發商在購房時未告知一樓業主的,違反了先合同義務,侵犯了購房者的知情權。在負一樓安裝高壓配電設備不符合國家標準,且未採取隔音、隔磁防護措施,對一樓住戶產生噪音汙染,開發商應承擔環境汙染侵權責任。

案號:(2011)南民一終字第432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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