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法院依法對販賣毒品犯範漢填、龍安軍執行死刑

湘西法院依法對販賣毒品犯範漢填、龍安軍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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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3日,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販賣毒品犯範漢填、龍安軍執行死刑。

  販賣毒品犯龍安軍,2006年9月11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0年1月13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2年1月18日刑滿釋放。販賣毒品犯範漢填自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單獨或者夥同吳英(女,另案處理)在廣東省增城市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7743.4克;其中,範漢填向湖南省保靖籍下線龍安軍、吳英秀(女,已判刑)、石天涯(女,已判刑)販賣甲基苯丙胺3500克。罪犯龍安軍自2012年8月至9月,單獨或者夥同吳英秀、石天涯從上線範漢填處購買甲基苯丙胺3500克並在吉首市等地販賣。龍安軍還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3支。

  罪犯範漢填、龍安軍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龍安軍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依法予以並罰。範漢填販賣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龍安軍販賣毒品數量大,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又繫累犯、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範漢填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被告人龍安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範漢填、龍安軍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核准判處罪犯範漢填、龍安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遵令於2019年12月3日將罪犯範漢填、龍安軍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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