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不包含“停車費”

買了停車位也要交管理費

城市停車難,小區停車同樣矛盾多。近年開發的樓盤大多擁有地下車庫,但是關於停車費問題的爭議沒有停止過。不少人抱怨,自己花了幾十萬元的大價錢購買了地下車位,就僅僅是一個劃線的車位而已,可停在自己花錢買的車位上,物業還要收停車費,感覺十分不解。

孫先生五年前在大連經濟開發區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在購買房子的同時也購買了小區地下停車位,為的是方便停車。結果五年來,孫先生不僅物業費年年交,小區物業每月還要收取60元車位管理費。特別是近段時間,公司派他到大連市內學習幾個月,其間孫先生並未使用車位,物業依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孫先生對此表示難以接受。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法律界人士。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業主日常交納的物業費,不包括地下停車庫的停車費。因為有的人買了車位,但也有人沒有買。如果物業費中包含了地下車庫的停車費,那麼就會存在有車位的業主與沒有車位的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的不公平。所以,地下車庫的停車費是單獨收取的。

再來說說大家平時所說的小區停車費。其實,規範的說法是“停車服務費”。業主購買停車位時所交的錢,是開發商建造該車位的本金和利潤,而車位是在業主按規定交了“停車服務費”以後才能正常使用。停車服務費是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對車位、車庫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住宅小區實行市場調節價,不使用停車位收不收費,需要業主大會或者業主與停車服務管理方共同協商。當然,這裡也提醒業主,物業應該為業主提供合法收費票據,對於不提供合法收費票據或者超過收費標準收費的,業主有權拒絕交納停車服務費。

最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繳納停車管理費用後,如果車輛出現被偷、被劃、被碰等情況,應不應該追究物業責任?物業管理人員對在停車場內受到損害或者丟失的停放車輛,應當協助業主提供相關證據。如果物業管理人員因不履行應盡職責或者因停車場不符合管理規範而導致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停車場內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和車輛安全。本報記者石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