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一盤訴訟中的“虛假行為”!一經查實,後果很嚴重!

文明、誠信是每個人應當做到的,在參與訴訟的時候更應如此。然而,不少案件當事人卻耍起小聰明。

或濫用權利,或虛假作證,或惡意隱瞞事實,如此不文明不誠信的訴訟行為不僅影響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也終將“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近日,石獅市人民法院發佈了打擊不文明不誠信訴訟行為典型案例,其中不少案件當事人就因此受到制裁。

盤一盤訴訟中的“虛假行為”!一經查實,後果很嚴重!

案例一:虛假作證觸犯刑律被判拘役兩個半月

蔡某的朋友汪某(已判刑)因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時現場查獲汪某生產的假冒某服裝品牌註冊商標長袖運動套裝145套和假冒某運動品牌註冊商標長袖運動套裝105 套。經鑑定,假冒某運動品牌註冊商標長袖運動套裝市場批發價為674.6元。

在汪某取保候審期間,蔡某為幫助汪某減輕處罰,受汪某指使向公安人員作虛假證言,謊稱曾以每套68元的價格向汪某購買過6套假冒某運動品牌註冊商標長袖運動套裝並向公安人員提供了汪某虛構的收款收據。此後,蔡某被公安機關以核實汪某假冒註冊商標一案為由電話通知到湖濱派出所接受詢問。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的行為構成偽證罪。被告人蔡某經公安機關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蔡某的偽證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以偽證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拘役2個月又15日。

法官說法

真實客觀提供證言是法律賦予每一位公民作證的權利和義務。在訴訟中,證人都應客觀提供真實證言,切不能隱瞞事實、隱藏證據,更不能銷燬證據、偽造證據或趁機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誹謗他人,那樣並不能讓作證對象受益,甚至會讓自己觸犯法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蔡某虛構曾向汪某購買假冒註冊商標服裝的事實,提供虛假證言及虛假書證,意圖幫助蔡某逃避法律的打擊,其行為干擾了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應予以法律制裁。講義氣是一回事,但涉及違法犯罪的忙千萬不能幫,否則只會害人害己。

盤一盤訴訟中的“虛假行為”!一經查實,後果很嚴重!

案例二:逾期舉證 惡意拖延訴訟被罰款1萬元

王某是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洪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洪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於開庭審理當日向石獅法院提交證據(舉證期限為開庭前一日上午10時)。該提交的逾期證據為某銀行個人賬戶對賬單,與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存在重大利害關係,且在開庭前5個月即形成,證據總計77頁,僅提供了8頁。

石獅法院當庭責令王某說明逾期提交證據的理由,王某稱系委託人被告洪某於開庭前一天下午才向其郵寄該材料,法院當即要求王某提交該郵寄材料的快遞單號、簽收封面以及告知王某通知被告洪某本人到庭說明郵寄材料的具體情況,同時重新給予原告陳某與被告洪某十五日的舉證期限。但王某一直未提交相應的郵寄材料,被告洪某本人也未到庭說明情況及在舉證期限內補充提交材料。

第二次開庭審理時,王某通過另一委託訴訟代理人林某某繼續提交新證據(形成時間為第一次開庭前五個月,證據總計113頁,僅補充提交了22頁)。林某某告知法院該補充證據為開庭當日上午王某轉交讓其提交。法院當庭口頭讓林某某代為轉達通知王某應到庭說明再次逾期提交證據的原因,但

王某在指定期限內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說明。後石獅法院又向王某郵寄到庭的書面通知,王某仍然未到庭,也未書面提交說明

石獅法院認為,王某逾期提交證據和多次拒不說明理由的行為,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決定對王某罰款10000元

法官說法

舉證權,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但有些當事人惡意逾期舉證,在庭審中突然提交,以達到拖長審理週期或“證據突襲”的目的,嚴重違反誠實信用訴訟原則。這不僅增加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影響民事訴訟的公正與效率,損害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本案中,王某多次逾期提交與案件基本事實認定存在重大利害關係的證據,且提交的證據不全,在經法院依法通知的情況下,仍多次拒不說明理由的行為,明顯屬於意圖通過多次逾期舉證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其行為已經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這種行為在拖延訴訟的同時,也面臨著可能敗訴或被處罰的風險。

盤一盤訴訟中的“虛假行為”!一經查實,後果很嚴重!

案例三:虛構租賃 抗拒妨礙執行獲刑8個月

王某是甲公司及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5年8月10日,甲公司與泉州某銀行簽訂了《綜合授信合同》,並提供房產作為抵押物。該房產進入強制執行,王某為了逃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王某為了逃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偽造甲公司將上述房產已以年租金30萬元、租賃期限至2028年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的合同,虛構乙公司於2014年4月8日支付給甲公司10年租金300萬元的事實。

2018年7月4日,王某指使乙公司經理曾某以乙公司的名義向石獅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告為丙公司,第三人為甲公司,請求判令不得執行上述房產。在該案審理期間,又夥同其妻指使邱某到法院做虛假陳述,證明邱某轉賬給王某妻子的300萬元就是上述租賃合同的租金。王某妻子也到法院做虛假陳述,證明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本案涉案房產及有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租金300萬元。此後,法院判決駁回乙公司的訴訟請求。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同時,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認上述虛假訴訟犯罪事實。

石獅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因涉民事案件在本院執行過程中,夥同他人以其實際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之訴,導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是當事人企圖通過虛假訴訟阻礙、抗拒法院執行的典型案例。在法院對不動產執行標的進行處置過程中,部分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串通,以提供虛假長期租賃合同等方法試圖阻礙法院對不動產的司法拍賣,並以此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這種行為嚴重妨礙法院的執行訴訟工作,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侵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信力。法院將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並依法進行信用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文明誠信訴訟 依法理性維權

近年來,部分當事人通過採用不如實陳述事實、偽造變造證據、提供虛假證據、濫用權利等不文明不誠信訴訟行為,損害司法公信力的事件頻頻發生。法官提醒,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循該原則,不得實施妨礙正常民事訴訟秩序和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的行為。一旦實施了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一定要文明誠信訴訟,依法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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