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湖北男子肝病去世,保險拒賠273804元,騙保

寫保險糾紛多了,也算見了很多人生百態。

在很多保險糾紛案例中,很多網友並不關心糾紛的根源,而是單方面的指責保險公司、業務員的過錯,這兒並不是給保險公司和部分黑心業務員洗白,而是厭煩這種以點概面,一棒子敲死一大片的言論。

這種行為讓很多無辜的網友評論“保險到底該不該信?該不該買?”

我們寫保險糾紛,本意是讓大家看到那些情況容易出糾紛,如何解決,如何規避……

而本文的惡意騙保糾紛,則讓我們看到了,在利益面前哪有什麼善良和老實人!堪比一場電視劇……

案例說保險:湖北男子肝病去世,保險拒賠273804元,騙保

真實案例始末

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湖北武漢的雍某(化名),在2013到2015年三年間,多次在湖北多家醫院因肝硬化、及多種肝部疾病住院治療。

2017年3月底,雍某通過某保險公司業務員袁某投保分紅型年金險以及報銷額度60萬的醫療險。投保時,對於袁某依據投保單的健康詢問,雍某均予以否認。

2018年7、8月,雍某在湖北武漢多次住院,並於8月18日因病去世。

​家屬找保險公司索賠去世前的醫療費以及身故保險金合計273804元。

2018年9月18日,保險公司做出拒賠通知,理由: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因此解除合同,且不承擔任何保險金賠償。

案例說保險:湖北男子肝病去世,保險拒賠273804元,騙保

堪比電視劇的官司由此展開。

法庭上,雙方舉證:

1、雍某家屬出具保險合同複印件證明雍某投保時做了如實告知,但該複印件缺失關鍵的“電子投保單”頁。而保險公司舉證的“電子投保單”頁複印件,家屬認為,“電子投保單”系保險公司單方製作和保存,不予認可……

2、後來,雍某家屬提供了關鍵證據“投保單”頁的複印件,結果和保險公司提供的有差異。最終法院前往保險公司調取原始檔,雍某家屬依舊不認可,理由還是:保險公司單方製作和保存,可以更改……

3、並且雍某家屬提供了投保前雍某在武漢某醫院的體檢掛號單據佐證。

案例說保險:湖北男子肝病去世,保險拒賠273804元,騙保

法院調查後認為:

1、保險合同中“電子投保單”系合同重要組成部分,不可能單單漏掉關鍵的“電子投保單”。法院調取的原始檔案,雍某家屬不予認可,但是無有效證據反駁,因此法院採信調取的“電子投保單”。

2、雍某家屬不能拿出保險合同原件證據,因此提供的保險合同複印件的來源以及真實性無法確證。且雍某家屬出具保險合同複印件左側均有規則打孔後複印印跡,後來提交的“電子投保單”複印件則無該印跡。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相應後果。

3、雍某家屬提供的某醫院體檢掛號單據,調查後該院表示雍某未在該院體檢有體檢記錄。

最終,法院認為,雍某在投保中刻意隱瞞過往健康狀況,且故意用虛假體檢掛號單據,違背了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雍某家屬的273804元保險金索賠請求。

2019年8月19日,二審法院亦駁回雍某家屬的上訴請求。

案例說保險:湖北男子肝病去世,保險拒賠273804元,騙保

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事實上,法院卷宗裡面對雍某的行為,法院說得還要嚴重些。這是一種有目的、有計劃的惡意騙保行為,所以273804元遭拒賠並不冤枉。

2、保險投保原始資料,保險公司無法更改,也不可能更改。動動腦袋就能想明白,原始資料不動可能勝訴,而動了原始資料不僅公司名聲敗壞,還要被保監嚴查嚴罰,公司各級負責人也要全部受牽連。即使是“電子投保單”保單成立後,也有相應的電子保單發送到我們的電子郵箱,而電子合同也是受法律保護和認可的。

3、買過保險的朋友都知道,我們的“投保單”會複印後,裝訂到保險合同的後面,這是不能漏掉的資料。保險業務員在遞送保單的時候,也會強調我們的投保單在後有複印件。

4、投保如實告知是投保人、被保人的義務,故意隱瞞、漏告,都會引起理賠糾紛。

案例說保險:湖北男子肝病去世,保險拒賠273804元,騙保

最後

第N次說明投保告知:

1、保險公司調取我們的醫療記錄、體檢等,需要我們授權和保險合同,這是《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明文規定的,所以那些天真的認為,保險公司在投保前可以隨意調病歷的,可以休息。

2、保險投保是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說什麼,保險公司就信什麼,所以既然投保時都已經相信你了,就沒有必要在合同成立後再去費錢費力的調查。(部分不良業務員屬於行業渣渣)。

3、投保前體檢看似很有操作性,但是會讓很多沒有疾病史、體檢史的人無緣無故買不到保險,畢竟現在亞健康太多了。而保險公司投保時候問的都是我們已經在醫院產生過的相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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