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晚上4點,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綠園區大隊民警在祥運街巡邏時,接到指揮中心指派,西安大路與祥運街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趕到現場,發現事故雙方是一輛轎車和一輛摩托車。
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綠園區大隊民警 田雪:
到現場後瞭解到,摩托車方負全部責任。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民警發現摩托車駕駛員滿身酒氣。
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綠園區大隊民警 田雪:
隨後我們將其帶到綠園區交警大隊,對其進行酒精呼氣式測試,測試值為305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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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檢測值已經涉嫌醉駕,摩托車駕駛員張某42歲,是一名外賣送餐員。當天他酒後開車去送單。
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綠園區大隊民警 田雪:
當事人意識不清醒,走路都打晃,經詢問該駕駛員喝了兩杯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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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交警隊後,駕駛員張某在簽字過程中非常不配合。
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綠園區大隊民警 田雪:
沒有一次好好的籤自己的名字,我們至少得簽了三四次。
張某上了酒勁,在交警隊大喊大叫。
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綠園區大隊民警 田雪:
自己打自己臉,或者說我不想活了。
張某的酒精檢測值高達305mg/100ml,這個檢測結果是非常罕見了。民警隨後將其送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式酒精檢測。
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綠園區大隊民警 田雪:
當時很不配合,特別抽血期間開始作。
民警好言相勸,張某要求去洗手間嘔吐,嘔吐後,張某清醒了一些。
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綠園區大隊 民警:
好多了,這酒醒的差不多了。
稍事休息後,張某終於完成了抽血檢測。
張某對自己酒後駕車的行為非常後悔,民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違法嫌疑人進行了處罰。
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綠園區大隊民警 田雪:
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之規定,罰款5000元,駕駛證吊銷,五年內不得重新考取駕駛證,涉及到刑事問題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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