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養殖怎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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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涉嫌違法。

1、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2、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3、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據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

擴展資料: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西貝二哥走鄉村


不合法,涉嫌違法。

1、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2、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3、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據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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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農村的基本農田,我國專項制定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但由於人們對基本農田的知識瞭解甚少,以致亂建各種廠房,導致被拆除,那基本農田是什麼?養殖用地不再審批後,農民在基本農田上蓋雞舍違法嗎?

養殖場的用地性質:

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以及綠化隔離帶,這些用地屬於生產設施用地,而畜禽養殖糞便、汙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屬於附屬設施用地。

基本農田是什麼?

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

根據有關規定: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其性質屬於農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將佔用的耕地復墾為耕地即可,這就是 “養殖用地不用再審批”說法的由來。

當下,有一部分投資人想發展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這就需要尋找可以轉讓的基本農田來進行種植,土流網合夥人就負責地源收集、農村金融信息核查、協助帶看、協助撮合交易。成單後,根據提供的服務內容及參與程度獲得一定比例的服務費分成。想加入的朋友可以點擊:土流網重磅推出合夥人運營體系,5800就能創業致富!

那農民可以隨意在農田上蓋雞舍呢?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事實上,這個行業佔用基本農田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很多區域都存在佔用基本農田養雞、養魚、養小龍蝦之類的情況。在沒有周邊村民投訴或地方政府監管不嚴格的情況下,在基本農田上用簡易棚舍養家禽,不做土地硬化和標準圈舍搭建,養三、五百隻或許沒有人管你,但是簡易棚舍對於雞的健康生長和日常管理是不利的。

而且這種建築屬於違建,在你養殖期間很可能被相關部門拆除,造成巨大的損失,你不僅得不到一分錢補償,還可能面臨嚴厲的違法處罰!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黃勇在新農村


涉嫌違法。

一般不可以。1、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2、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3、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





鄉村小伍哥


基本農田可以開展蝦稻或魚稻混養,還有補助,一畝應該是200塊,但是必須保證能收割,上級會航拍,我們這領導專門宣傳,增加收入


深山養雞小魏


很多人認為,基本農田就是農業用地。不管是種植還是養殖都屬於農業範疇。肯定都沒多大問題,所以這是一個比較嚴肅,而又容易被人乎視的問題。那又是為什麼呢?

其實,基本農田是為了國家糧食安全而專門制定的制度。它關係著國計民生,意義重大。根據規定,基本農田除了只能種糧,棉,油,菜等作物外,嚴禁用於水果,水產養殖等。所以佔用基本農田搞單一的養殖是不合法的。

但是,隨著科技和生產方式的不斷進步與發展。發現,在種植地適當養一些動物反而對作物的產量與品質有很大的好處。我想這種模式的養殖應該是合法的。下例舉幾種僅供參考。

養中蜂,中蜂在中國有很強的生存力和諸多的優勢。它不僅能夠為作物授粉,提高作物產量和品質。也能產出蜂蜜這樣的高價值產品。而養蜂也不佔土地。是農業部推廣的好項目。

稻魚,稻鴨,稻蝦等以水稻為主的模式。魚,鴨蝦等不但能為水稻除草,除蟲,促進其根糸生長。更能為水稻提供天然優質肥料。對促進水稻品質,提高水稻產量大有幫助。而且,這也是傳統生態的模式,即使是基本農田,國家也鼓勵其建康發展。

當然,現在還有諸如水稻套養水蛭,黃鱔,魚鰍,棉花地中養蚯蚓等。只要不影響基本作物生長,產量,品質。我想都應視為合法。至少不會被追責。






天數茫茫A


基本農田是國家的紅線,基本農田是不允許硬化搞建設的,也就是說基本農田是不允許搞養殖的,是不合法的。


牧者天下


中國啥事不做當個貧困戶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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