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思明法院 轉自:福建高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逼債!
拘禁!
塑料袋套頭!
暴力毆打!
噴辣椒水!
......
這些你以為在電視上才能看到的情節,
其實,
也有可能在我們身邊上演。
近日,
思明法院宣判一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2015年8月至12月間,包某經他人介紹認識陳某華,並先後四次共計借款50萬元給陳某華,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後,陳某華實得人民幣42萬元。後陳某華陸續還款28萬元。
為了逼迫陳某華還款,2016年2月,包某經與黃某育(另案處理)協商後,指使倪某才、黃某輝等人一起將已被黃某育等人控制、拘禁在某酒店的陳某華帶至東坪山上一處空地逼債。
其間,包某動手毆打陳某華,並將陳某華打倒在地,倪某才用塑料袋將陳某華頭套住,並用礦泉水潑陳某華,還逼迫陳某華寫還款計劃,得手後再將陳某華交還給黃某育等人控制。
2016年3月8日,包某指使被告人倪某才、黃某輝、蘭某加等人到陳某華住處,通過大聲喊叫、拉電閘、噴辣椒水等手段討債。在陳某華家人報警後,還在派出所門口守候陳某華,並在陳某華離開派出所後繼續進行跟蹤。
2016年3月10日,包某等人在跟蹤陳某華過程中,發現跟蹤錯誤,便通過黃某育一方人員獲取陳某華位置,夥同黃某育等人在途中將陳某華搭乘的滴滴快車逼停,直到陳某華報警才脫離控制。
2016年4月,包某指使倪某才、黃某輝持事先逼迫陳某華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先後入住陳某華家中,時間長達十餘日。
非法拘禁
尋釁滋事
非法入侵住宅
......
除了以上違法行為外,
包某等人還通過“套路貸”實施詐騙,
為了討債,
還毆打他人、
打砸他人物品等。
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針對包某集團的違法犯罪活動
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
由包某、黃某輝、倪某才、蘭某加等
組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獲取非法利益
專門從事非法放貸以及“軟暴力”討債活動,
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
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細數包某集團四宗罪
包某、蘭某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
騙取他人錢財,
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包某、黃某輝、倪某才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包某、黃某輝、倪某才、蘭某加
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生活,
情節惡劣,
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包某、黃某輝、倪某才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包某犯詐騙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尋釁滋事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蘭某加犯詐騙罪、犯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被告人倪某才犯非法拘禁罪、犯尋釁滋事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四.被告人黃某輝犯非法拘禁罪、犯尋釁滋事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對於這種影響正常社會秩序,
造成惡劣影響的惡勢力行為,
判得好!
不過,
如果遭遇惡勢力,
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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