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關於由建設單位交工資保證金的答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4044號建議的答覆

人社建字〔2019〕99號

您提出的關於調整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的建議收悉,經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一項基本制度。2016年1月,國辦印發《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以下簡稱國辦發1號文件),要求在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並逐步將實施範圍擴大到其他易發欠薪行業。2016年6月,國辦印發《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49號文件),決定保留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並對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提出要求。2017年,我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和人民銀行等部門,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並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進一步對規範工資保證金作出細化規定。關於繳費主體,我們考慮工資保證金屬於施工企業對其工資支付行為的一種擔保

,因此在意見稿中明確繳費主體為施工總承包企業。但考慮工程建築領域的特殊性,正如您所提到的,現實中欠薪絕大多數是因為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所致,因此我們將充分考慮您的建議,會同其他部門積極予以研究,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關於施工許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施工許可的辦理手續進行簡化和整合。如將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作為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不利於及時發揮投資效益,同時,按照施工許可法相關規定,施工許可需法律授權,目前按照建築法規定,在施工企業申請施工許可的條件中,還未包含其繳納工資保證金的情況。關於創新管理方式,國辦發1號文件提出,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要探索推行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國辦發49號文件要求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築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據瞭解,北京、廣東等地已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領域實施了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下步我們會及時總結各地經驗做法,並對您提出的建議充分吸收、積極予以研究,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作出更加合理細化的規範。

二、關於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

國辦發﹝2016﹞1號文件提出,在工程建設領域,要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人工費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該賬戶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委託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2017年,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印發《治欠保支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對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建立了時間表路線圖。近年來,各地大力推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逐步完善相關制度規定。其中,浙江、貴州等省已建立相應的信息化管理系統,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工資專用賬戶動態監督檢查;山西、湖北、江西等地出臺本地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辦法,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

下一步,我部將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加大對各地區推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工作的指導力度,及時總結各地好的經驗做法,確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真正落實到位。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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