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喜東等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一審宣判

12月3日,海拉爾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邵喜東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組織賣淫、強迫交易、開設賭場等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該案涉案被告人57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告人39人。被告人邵喜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5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被告人分別判處1年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案發,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依託其強勢地位,涉足阿榮旗的酒店經營、砂石銷售、築路工程、蠶繭收購等行業,依託阿榮旗鼎盛蠶繭經銷有限責任公司、阿榮旗宏偉馬鈴薯有限責任公司、阿榮旗迎賓樓大酒店、阿榮旗佳誠典當行、阿榮旗蘭溪灣大酒店等經營實體,以公司經營形式掩蓋其非法斂財行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式,在阿榮旗當地一定領域形成非法控制,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用於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阿榮旗多次有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致2人死亡、1人重傷、10人輕傷,32人輕微傷,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使用暴力威脅、強迫交易等手段,通過打擊競爭對手的方式,控制、壟斷阿榮旗蠶繭市場,牟取暴利,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秩序;實施組織賣淫、組織淫穢表演等犯罪,破壞了社會公序良俗;實施騙取貸款、高利轉貸等犯罪,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實施非法採礦、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掠奪式開採自然資源,嚴重破壞了自然環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邵喜東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並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其餘涉黑被告人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趙志浩 李炘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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