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喜东等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宣判

12月3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邵喜东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组织卖淫、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涉案被告人57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39人。被告人邵喜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5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案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依托其强势地位,涉足阿荣旗的酒店经营、砂石销售、筑路工程、蚕茧收购等行业,依托阿荣旗鼎盛蚕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宏伟马铃薯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迎宾楼大酒店、阿荣旗佳诚典当行、阿荣旗兰溪湾大酒店等经营实体,以公司经营形式掩盖其非法敛财行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在阿荣旗当地一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阿荣旗多次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2人死亡、1人重伤、10人轻伤,32人轻微伤,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使用暴力威胁、强迫交易等手段,通过打击竞争对手的方式,控制、垄断阿荣旗蚕茧市场,牟取暴利,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实施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等犯罪,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实施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等犯罪,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掠夺式开采自然资源,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喜东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其余涉黑被告人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赵志浩 李炘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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