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聯手”盜竊,40餘萬的變壓器當廢品賣了3萬元

在電力應用中,變壓器不可或缺,且一旦遭遇破壞,勢必造成停電,不僅給居民生活帶來影響,還會給油田企業造成損失。

前不久,在肇源縣多個鄉鎮,短時間內連續發生14起變壓器被盜案件,32臺變壓器遭到破壞,變壓器中的高、低壓紫銅線包被盜取,國家電力系統、油田生產、居民生活用電,受到巨大影響,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0餘萬元。

究竟是什麼人把黑手伸向了變壓器?警方又是如何抽絲剝繭抓獲犯罪嫌疑人的?

8人“联手”盗窃,40余万的变压器当废品卖了3万元

破壞式盜竊,導致油井停採(圖片由警方提供)

野外32臺變壓器遭破壞

“我們在巡井過程中,發現有個別油井停止了工作,經檢查發現,是變壓器遭到了人為破壞,變壓器裡的高、低壓紫銅線包被盜走,直接導致油井減產,重新更換變壓器,至少要一至兩天時間。”採油七廠經保大隊副大隊長李宗義介紹。

發現這一情況後,經保大隊立即向肇源縣公安局報案。經過警方多日的調查,發現9月27日至11月6日期間,肇源縣多個鄉鎮短時間內連續發生14起變壓器被盜案,32臺變壓器遭到破壞,國家電力系統、油田生產、群眾生活用電受到巨大影響,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0餘萬元。

經過現場勘驗,被盜企業有采油十廠、採油九廠、採油七廠、頭臺油田、興源油田以及多個鄉鎮的國家變電所。

犯罪嫌疑人行蹤詭秘,晝伏夜出,不計後果,瘋狂作案,具有很強的反偵查能力,絕大多數發案現場遭到他們破壞式的盜竊,現場沒有留下任何有價值的線索。

8人“联手”盗窃,40余万的变压器当废品卖了3万元

變壓器遭破壞現場(圖片由警方提供)

警方抽絲剝繭全力緝兇

肇源縣公安局副局長於濤介紹,接到涉案企業報警以後,肇源縣公安局局長楊廣輝高度重視,指令刑偵部門全力偵查,堅決維護油田和農業生產秩序。

警方抽調精幹警力,成立了以刑偵大隊為主要力量的專案組。

同時,肇源縣公安局把案件情況向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廳進行了彙報,肇源縣“9·27”系列變壓器盜竊案被省公安廳列為重點督辦案件。

在案件偵破過程中,市公安局主要領導、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等領導先後多次實地瞭解、聽取案件進展情況,並對案件偵破工作,進行了指導。

專案組對前期所有案件,重新進行了現場勘查、案件串並、調查訪問、線索排查,多次與油田企業進行座談,在市公安局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撐下,案件有了突破性進展。

一個以劉某濤為首的8人盜竊團伙,浮出水面。

該團伙人員有分有合,案前進行踩點,租借車輛,購買專用工具,作案時分工明確,手法專業,作案後快速逃離,贓物馬上出手,團伙成員與收贓人單線聯繫,一有風吹草動,馬上逃離隱藏,偵破十分困難。

兵分多路8名犯罪嫌疑人落網

經過專案組一段時間的偵查和研判,8名盜竊團伙成員真實身份和藏匿地點逐漸清晰,收網漸漸成熟。

11月22日晚,具備抓捕條件後,肇源縣公安局召開了專案會議,對抓捕和審訊、證據收集等工作進行細化分工,全局相關所、隊和油田保衛大隊50餘名警力,分成5個抓捕組,在夜間寒冷、路面溼滑的條件下,在山東威海、哈爾濱、肇源縣,兩省三地同時收網。

經過一晝夜的奮戰,先後在山東省威海市一工廠內,將主要犯罪嫌疑人劉某濤抓獲;

在肇源縣肇源鎮一居民房內,將犯罪嫌疑人張某波、王某娟、陳某抓獲;

在哈爾濱市道里區一地下旅館內,將犯罪嫌疑人王某偉抓獲;

在肇源鎮一居民區內,將犯罪嫌疑人趙某廷、付某昭抓獲;

在肇源縣肇源鎮一車行門口,將犯罪嫌疑人趙某冬抓獲。

此次行動,扣押涉案車輛6輛、三輪車1輛,收繳變壓器銅線包300餘斤。

至此,在肇源縣境內破壞國家電力設施盜竊變壓器的盜竊團伙成員,全部到案。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劉某濤等人,對破壞油田和電力企業的變壓器,盜取變壓器中的銅線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犯罪嫌疑人趙某廷等人,對收購銅線掩飾隱瞞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犯罪嫌疑人劉某濤等6人,因涉嫌破壞電力設施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付某昭等2人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所獲收益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破壞電力設備最高判死刑

晚報記者瞭解到,犯罪嫌疑人多為農民,平日裡經常聚在一起喝酒,因為手頭沒錢,就打起了盜竊變壓器銅線的主意,在盜竊期間,還有一名嫌疑人因操作不當,遭遇電擊。

他們沒有考慮到,盜竊來的銅線賣了3萬元左右,可給國家造成的直接損失,竟高達40餘萬元。

肇源縣公安局副局長於濤表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盜竊變壓器不單單是盜竊行為,還是破壞國家電力設施犯罪行為,犯罪分子在對電力設施進行盜竊的同時,實施破壞活動,構成破壞電力設施罪,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公安機關嚴正警告廢品收購企業,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特別是對一些特定、特殊物資,一定要按照治安管理規定,要求出賣人出示有關證明或身份證件,明知贓物而購買,就會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刑法》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責 編:李佳明

審 核:代寶柱

監 制: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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