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辯護系列:涉嫌犯罪的人,律師為什麼還要為TA辯護?

詐騙犯罪辯護系列:涉嫌犯罪的人,律師為什麼還要為TA辯護?

文 | 吳斌律師 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前言:人非聖賢,都會有犯錯的時候,重要是在犯錯的時候,我們能給予TA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刑事法律領域,不評價“好”與“壞”,而是立足於案件事實,正確理解以及適用法律,從而站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角度,依法維護TA的合法權益。

一、對於涉嫌犯罪的人,為什麼不應抱有偏見

現行社會上流行著一種偏見,被公安機關抓了,就認為TA存在問題才被抓,被抓就意味著TA不是好人;即使TA刑滿釋放後,有些人也會對TA抱以偏見,甚至是歧視,理由就是TA是壞人。

實際上,這種偏見同樣是一把“殺人”的兇器,只是很多人並不知道這種偏見同樣可以殺人於無形;甚至有些人還沾沾自喜進行了歧視,視乎是懲惡揚善;但實際上是一種無知,一種赤裸裸的傲慢與偏見。只是這種行為不會受到法律追責罷了。

但這種偏見“殺死”的不只TA一個人,對於TA的家庭,也是一種災難;再者,TA的家屬就更無辜了。比如佘祥林殺妻案,佘祥林1998年因涉嫌殺害妻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事後女兒輟學、其母病故、親友為他上訪時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現,他被無罪釋放。他披露當時認罪因被毆打了10日10夜,事件鬨動全國。

或者有人會說:做了壞事,就應該遭受報應。問題來了,TA受到刑事處罰,難道不是一種懲罰?在遭受了應有的刑罰後,還繼續遭受他人的歧視以及偏見,讓這些公民的人格進行減等,不見得就是公平、公正,也不見得就是正義之舉。

古人有云:人非聖賢孰能無過?試問一下自己,難道就沒有做錯事的時候? 如果換是你自己,你做錯了一件事,周圍的人歧視你和戴有顏色眼睛看待你,不給你一點悔改的機會,這會不會是一種絕望。

因此,被刑事拘留並不代表TA就是犯罪,被定性為犯罪的人士,也不代表TA是壞人,TA在其他方面也可能是一位好人;沒有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也不代表TA就是好人。

對待自己和對待他人,不能總是持有雙重標準(寬於待己,嚴於待人),這是不妥當的。好人與壞人並沒有明顯的界限,只是站立思考的角度以及立場不同,會有所區別。

很多事情,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一下,會獲得更多平衡點,也會讓社會更和諧以及更寬容。這樣,也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好”與“壞”。

所以說,不應抱有偏見去對待涉嫌犯罪的人,更不應對涉嫌犯罪的人進行無端的指責。

二、為什麼法律不評價“涉嫌犯罪的人”是好人還是壞人

在法律領域,秉持理性的思維模式評價個人及行為的標準,並不是除了“好”,就是“壞”,而應當是“合法”還是“違法”。具體到刑事法律領域,就是“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這三項。因此,在刑事辯護領域,律師所要面對的並不是用情感去判斷一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而應是一個“涉嫌犯罪的人”。 “涉嫌犯罪的人”有可能最終會被判刑,也可能最終會被無罪釋放。再者,很多法定犯的主觀上是不具有惡意的。

我們在細分以下犯罪的類型,把犯罪劃分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1.自然犯罪是指違反人類憐憫情操和正直情操的任何犯罪行為,例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盜竊、強姦等。無論在何種社會制度下,無論在何種法律背景和文化背景之下,這些行為在本質上都屬於惡行。2.法定犯罪是指只有法律規定為犯罪才屬於犯罪,否則就不是犯罪的行為,例如走私、偷稅漏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這些行為不存在本質上的邪惡性,也不容易被行為人認為是犯罪行為,具有隱蔽性。3.違反倫理道德,即使沒有法律規定也屬犯罪的行為是自然犯,沒有違反倫理道德,只是由於法律規定才成為犯罪的行為是法定犯罪。

法定犯罪並不一定是違揹人類的道德良心,而是由於違背了法規。隨著社會的變遷,犯罪現象的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傳統的農業社會,犯罪現象以傳統暴力犯罪和財產犯罪為主要形態;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社會,各種各樣的法定犯罪成為犯罪現象的主要形態,並在犯罪現象總量中佔據絕大多數。所以,隨著時間的進步,犯罪的形態發生了較多的變化,法律也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統治階層的需要,進行了不斷的修訂和補充,新的犯罪罪名不斷更新,觸犯新的罪名的人不見得就會被周圍的人所唾棄,比如:醉酒駕駛,被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估計很少人會說醉酒駕駛的人有多壞,因為醉酒駕駛的人,往往主觀惡性真的不大,主要還是存在僥倖心態,以為不會那麼容易被查。

因此,法律保持客觀公正的姿態,不評價對涉嫌犯罪的人是好人還是壞人,而是應更大程度上依法維護TA的合法權益。

三、涉嫌犯罪的人,為什麼依法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

任何人在涉嫌犯罪時都有獲得刑事辯護的權利。這既是法定權利,更是人權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刑事律師的使命就是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合法權益的維護無疑需要查清案件事實,正確的理解和適用法律。因此,律師在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刑事辯護服務時,依法講的不是“好話”和“假話”,而是“真話”和“實話”。

律師依法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法律依據有《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有權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古羅馬人作為法律的創始者曾留下這樣的名言:“法律因期待公平而立,但過分使用會導致不公的出現”,“所謂的法制精神,其實是一種尋求平衡的精神,所謂的平衡感,就是在相互矛盾的兩極之間尋找一個可以立足的中間點。找到最合適解決問題的切入點,有時也會偏向某一端,保持平衡就是一種始終在移動的行為”。法律的進程需要我們每個參與者的點滴付出,作為一名律師,我們更需要把法律當作自己的信仰,把自己所做的每一個案件都當作一次法治宣揚的階梯。

如果案件事實不能查清,適用法律也錯誤,導致出現錯誤的判決,好人的人生會被改寫,好人的家庭也會被摧毀。譬如:聶樹斌強姦殺人案、佘祥林殺妻案,趙作海殺人案等冤案,這些冤假錯案是全社會的痛,為儘量避免冤假錯案。律師的職責是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僅是從法律角度保障TA的自身合法權益,更是從人權保護的角度為TA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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